土地使用权使用者变更使用权使用权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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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法律问答顾问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标准: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5%以上2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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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标准: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暂时不归还的,或者拒不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偿还国有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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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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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2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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