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出离婚一方吃亏怎么办,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有过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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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笔者对草案中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看法,供立法部门参考。一、可以确立无条件离婚的原则,即只要原告向法院申请离婚,经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笔者对草案中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看法,供立法部门参考。

一、可以确立无条件离婚的原则,即只要原告向法院申请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判离婚。

这正是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尽管1980年《婚姻法》附加了“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条件,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并决定不允许离婚,则另一方提起诉讼并决定离婚。事实上,无条件离婚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灵活确立和充分实施。

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是决定准予离婚的。极少数人在6个月后不被允许离婚和起诉,他们100%被允许离婚,所以在法庭上基本上不存在离婚难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低离婚率是由多种社会因素造成的,与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有人认为确立无条件离婚的原则会导致离婚率上升或道德下降,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我们已经灵活地确立和实施了这一原则,但社会各界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第二,在婚姻法中不包括计划生育是明智的。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已经深入人心。它的重要性不容置疑。然而,作为一项长期的国家政策,该国之所以没有写入宪法或特别立法,正是因为它考虑到许多因素,如其阶段和动态。所谓的国家政策毕竟是国家政策的问题。在没有国家计划生育立法的情况下,将计划生育纳入民法的特别法缺乏足够的立法基础。

第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多余的。

中国已经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婚姻法不是专门的权利保障法。将此类条款纳入婚姻法会造成模糊不清。第二,这种口号式和口号式的条款没有实际操作或意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贯穿于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中,而不应以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

4.建议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增加准刚性条款。

双方登记结婚时,如双方自愿,应同时到公证部门办理财产公证手续。这样做的目的是促进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建立婚姻自由制度的原因是为了人性的解放和自由,防止人们成为婚姻的附属品和物质利益的受害者,使婚姻成为不受物质条件影响的文明。让对方公证婚前财产本身就是对对方人格的尊重和热爱,是真情的具体表现。

如果婚姻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婚前财产自然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姻经不起考验,就不要指望获得对方的婚前财产。否则,物质因素将渗透到婚姻中。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必要和正常的,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然而,受传统观念和中国人爱面子心态的影响,如果国家不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双方都很难主动提出财产公证。

5.离婚案件中的债权人应当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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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这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不承认他们运气不好。特别是在一些双方都有逃避债务倾向的离婚案件中,一方会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自愿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共同债务,这实际上相当于一方放弃了全部共同财产

更重要的是,这原本是一笔共同债务。由于债务证书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坚决否认这是一项共同债务或声称对此不清楚,法院只能确定这是一项个人债务,实际上侵犯了第三方的债权,而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证据。最高法院对个人债务的解释是,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因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很难核实它是否获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它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从而导致许多事实上的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只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有异议,但由于债权人在离婚案件中被剥夺了上诉权,这使得他们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判决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他们只能依靠有效的离婚判决,因此债权人在另一案件中的起诉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从而导致了利用离婚甚至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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