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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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南京法律问答顾问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是:1.鉴定机构接受相关机关、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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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是:1.鉴定机构接受相关机关、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5.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鉴定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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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流程是: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等等。《刑事诉讼法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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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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