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开公司,中途退出与法人私下签订退股协议,但营业执照没有变更。我现在会参与公司的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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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溪法律问答顾问你好,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的锦州法律问答顾问营业期限到期后,应当停止经营。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

本溪法律问答顾问

你好,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的

锦州法律问答顾问

营业期限到期后,应当停止经营。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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