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重要的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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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一些知识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大原则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途径(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有哪些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心理健康保护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释第107条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大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未成年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进步,是非常必要的。

一、未成年保护法存在是根据青少年身心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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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备,未成年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上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诸如失学、虐待、体罚、被拐等事件屡屡发生,娱乐界一些不健康影视制品、读物在某些地方时有出现等。另外,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使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必须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起未成年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因此,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社会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未成年保护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的原则相结合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之所以采取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的身心特点采取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此年龄段的青少年,一是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是非判断力弱,在处理事情时,容易冲动不理性,容易触犯法律;二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大,容易认识自己的错误,因此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除此以外,还有司法保护,对待未成年犯罪,要实施感化教育挽留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所以,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科学合理有效保护,正确引导未成年,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社会各方都有义务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工作,引导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只有切实做好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家庭才有未来,社会才能和谐,国家才能富强。

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途径未成年依法维护的途径如下: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有哪些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明确规定。我国目前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法第三章“教育”大部分针对未成年人。

具体如下:

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青少年心理健康保护法律法规少年强则中国强,为了青少年能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就是为了让青少年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时国家还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是为了培养青少年的求知欲,是每个青少年都能健康的成长成为对祖国有用的人才。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释第107条解释对于父母离婚的小孩,涉及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孩子的意愿。

依据她们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真实的原则依法处理抚养问题,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对于父母离异的孩子来说是一种不幸,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孩子的想法,尽可能的满足他们的想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大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它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

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规定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很多,如宪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等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行动,防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

人格是人能作为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是人身权的基本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们的心理和身体的伤害问题十分严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特点和心理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健康和顺利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一生都非常重要。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研究这些特点,遵循这些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知识、技能等传授给未成年人,它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可将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也将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大大地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但是,教育只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完善,不能等于或者代替未成年人保护,因此,绝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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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大原则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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