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承担人范围内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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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法律问答顾问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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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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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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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他们的关系如下:(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相互关联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任何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是由它们的特性所决定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在价值意义上,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而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5)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对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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