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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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巴中法律问答顾问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立是由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保险人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择一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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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立是由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保险人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择一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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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性质为: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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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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