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预防与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民法典有关医疗纠纷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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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民法典有关医疗纠纷的法条的一些知识点,和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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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有《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医患纠纷的规定法律主观:

民法典医患纠纷的诉讼时效,认定如下:

1、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

1、《民法典》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根据医疗机构侵权和履行义务行为对产生纠纷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诉讼所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区分为医疗侵权和医疗服务合同两类纠纷。

2、《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仍分为两种类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不同的是,医疗侵权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法典》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而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民法典》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为合理、公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三)、《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将发生变化

1、实施前,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也就是说,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民法典》侵权编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与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于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一方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条规定的患方举证责任仅在一个方面——过错,这也是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地方。如果让患者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对于不懂医疗专业的患方来说过于苛求,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利益。因此,患方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患方和医方来说都是比较客观,不偏不倚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情况下的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要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上述三种情形需不需要再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三种情形所表现的医疗行为本身就是过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的这些行为已经直接反映出医疗过错的存在,应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可。但是,也不能排除有其他原因产生的这几种情形的存在。所以,对于那些医疗机构确实能够证明这些行为本身存在不可归责于医疗机构的原因时,应该给医疗机构举证证明的机会。

《民法典》实施后,简化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缩减了处理医疗纠纷所花费的时间,消除了医疗纠纷处理上存在的标准差异,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事公平原则,有益于医疗纠纷的高效、公平解决。

民法典关于医疗方面的规定法律分析:医药医疗领域的众多课题也作出了基础性规定,例如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确立人体器官和组织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范围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有关医疗损害的内容共几条法律分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法律分析:我国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一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三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判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过错。同时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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