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日,小腊龙卤菜店的负责人陈某拿着他的
商标注册
证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某工商所投诉,称泰州市稻河湾某饭店的橱窗上打着“老腊龙”卤菜的字样,侵略其小腊龙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经查,陈某在2009年10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腊龙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384811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物、腊肠、家禽、板鸭等卤菜食物上。
接到投诉,工商人员开始立案调查。然而,就在工商机关筹备对于稻河湾某饭店施行行政处分时,商标注册人陈某却来到工商所,请求撤诉。他解释说,自己的祖父陈祥龙解放前就在泰州城内制作销售卤菜,有必定名望,人们给他取了个诨名“老腊龙”。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称陈某的父亲为“小腊龙”。父亲逝世后,陈某继承并发扬祖传制作卤菜的技艺,给自己的卤菜店取名“小腊龙”,还申请注册了小腊龙注册商标。使用“老腊龙”字样的稻河湾某饭店是陈某的胞妹所开,陈某到工商所投诉有两个缘由:一是其胞妹没有跟父亲学过制作卤菜,陈某耽心她用“老腊龙”字样如果做砸了,会株连自己的小腊龙品牌;二是当时兄妹间为家庭杂事闹了矛盾。后来,因为亲戚朋友纷纭挽劝陈某,他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而请求撤诉。
争议
商标注册人请求撤诉,工商机关是继续对于稻河湾某饭店施行处分,仍是销案?执法人员有两种不赞成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继续处分。理由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被商标注册人摆布,且商标注册人投诉的证据已经经锁定,即便其撤诉或者者许可稻河湾某饭店使用小腊龙商标,也不影响案件办理。只要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正确,完整可以对于稻河湾某饭店施行处分。持此种意见的人还认为,即便陈某许可稻河湾某饭店使用小腊龙商标,然而因为该使用许可未在商标局备案,所以稻河湾某饭店的使用行动依然形成
商标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销案。理由是: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小腊龙卤菜品牌是陈某与其胞妹的祖父以及父亲创下的,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陈某的胞妹对于此无形资产也享有继承权,只无非陈某先申请注册了小腊龙商标。从构建融洽社会的角度动身,既然商标注册人陈某请求撤诉,并且表示要许可其胞妹的稻河湾某饭店使用小腊龙商标,就不存在侵权行动,因而应销案。
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被商标注册人摆布,这个观点是对于的,但以商标注册人陈某许可稻河湾某饭店使用小腊龙商标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为由,将被许可人的使用行动定性为商标侵权则欠妥。《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备案制,不拥有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率,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因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不是在商标局备案,不影响
合同效率
。本案的症结是原先锁定的证据出了问题。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产生变化,没法锁定症结证据,且商标注册人陈某许可其胞妹的稻河湾某饭店使用该商标,致使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在行政处分抉择书未下达以前,案件仍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商标注册人撤诉,等于否定了症结证据。如果坚持对于稻河湾某饭店施行行政处分,倘若诉诸法庭,商标注册人在法庭上说投诉弄错了,则工商机关将面临败诉。《商标法》的立法主旨是维护商标专用权,本案商标注册人申请撤诉,且已经经与涉嫌侵权人达成以及解,并许可其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侵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而,本案应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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