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签订自愿抛却缴纳社保协定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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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例简介小张于2019年春节后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商定薪酬为每个月2500元。单位同时请求小张提供相干身份证明,由该

案例简介

小张于2019年春节后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商定薪酬为每个月2500元。单位同时请求小张提供相干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患上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了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份,实患上工资就低了。于是,小张向单位提出,自愿抛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定书。该餐饮单位斟酌到若不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样可以节俭企业的人力本钱支出,遂赞成与之订立协定,商定小张自愿抛却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20年12月,小张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消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抛却缴纳社会保险的协定是不是有效?

处理结果

该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订自愿抛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定,但因背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规定来讲,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依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罢黜,无论是口头许诺仍是签订书面协定而抛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动,均背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商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缘由致使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是劳动者许诺抛却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罢黜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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