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定管辖的4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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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情简介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分。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定》,依照商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2019年,宁静提出辞职后,请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于应的投资款未果,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合伙协定》中商定了管辖条款,但商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动,双方所商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其实不相符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释法

1、甚么是协定管辖?

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产生后至起诉前协商肯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定或者者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实行进程中产生的纠纷,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

2、甚么样的协定管辖不产生效率?

常见的不产生效率情景主要包含下列情景:

(1)超越合同纠纷或者者财产纠纷规模,如触及身份瓜葛的协定不能通过协定管辖的方式肯定管辖法院;

(2)尽管商定协定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肯定管辖法院,如商定北京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肯定是哪家法院管辖;

(3)协定管辖所商定的地点并不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络地点,如商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

(4)背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商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商定其他法院管辖。

3、如果协定管辖不产生效率,该怎样办?

协商肯定管辖法院,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干规定,包含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若商定的管辖连接点不相符法律规定,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属于合同纠纷,则应该以

合同实行

地或者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遇到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肯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商定管辖协定,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定,则应该到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商定协定管辖条款或者者在产生纠纷后有管辖协定,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者管辖协定的,则应该依照商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商定协定管辖或者者协定管辖背反法律规定,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实行地或者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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