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儿子名下夫妻离婚房产归谁,婚前房产10年后离婚房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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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房产归谁所有(离婚后孩子的房产归谁所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你知道如果婚内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离婚后能分这套房产吗...

孩子名下的房子,离婚后能分吗?

婚内把房子写在孩子的名下,离婚时夫妻能够分这套房屋吗?那么法院会去认定你们这套房屋的性质是什么?

如果说法院认为你们这套房子是赠予给孩子的,那这套房子会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被认定为需要分配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是借孩子的名义去购买的这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可以为你们的夫妻财产。

但是以我作为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不建议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因为实际上孩子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那么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跟房子的所它会捆绑在一起,在你们离婚时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或者是说房产的争议的时候,到底是实质是在争房子还是本质上是在争孩子,实际上孩子他是有感受的,会影响你们夫妻之间与孩子的关系以及亲密度。

所以说,我们还是建议你把房子该写在你们夫妻自己的名下,就自己写在自己的名下。

我是苏晴,专注于婚姻家事,守护您的家庭和谐。

百姓关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谁管理?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否应当全部由直接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管理?近日,重庆大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及监护权纠纷案,判决确认案涉28万余元归未成年的孩子所有,并由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直接管理24万余元,由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直接管理4万元。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的监护权纠纷。

父母离婚 把房子留给了未成年的儿子

2020年3月5日,吴女士与秦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约定:未成年的儿子小林跟随秦先生生活,由秦先生负责抚养费等费用;吴女士与秦先生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林所有,房屋按揭款由秦先生负责偿还;若秦先生在小林成年之前私自卖掉该房屋,则应将房款按比例分配给吴女士、小林和已成年的女儿大秦。

2021年1月26日,吴女士与秦先生经法院主持调解,变更小林由吴女士直接抚养。

房屋断供被拍卖,他们为剩余款谁代管打起官司

此后,因秦先生未按时支付房屋按揭款,银行将秦先生、吴女士告上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

后来,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该房屋,执行完毕后剩余28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秦先生、吴女士及大秦均认可案涉28万余元归小林所有,但对该笔款项应由谁代为管理协商不一致,并打起了官司。

法院判决:间接抚养孩子父亲管理4万,其余由孩子母亲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均有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当由父母共同监护。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谁直接管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的性质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为此,法院结合小林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及小林更愿意由吴女士代其管理财产的事实,从有利于充分听取被监护人意见、方便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和规避任何一方管理全部财产所存在的风险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由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直接管理24万余元,由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直接管理4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均是子女的监护人,均负有妥善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间接管理一方有权对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本案判决既充分尊重了具有一定辨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又适当分散父母一方因管理不当带来的风险,还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直接抚养一方监护权的平等保护,有助于引导离婚后的父母妥善处理其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共同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杨红平 宋雪

编辑:李周芳

责编:罗永攀

审核:廖异

离婚了,房子归谁?答案全在这里

今天的话题有点严肃,但聚散离合本就是世事常态,分分合合也无可避免。

当大家不分你我的时候,提钱都觉得俗气;可一旦分崩离析,之前彼此的好就会全然不顾,大家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和财产的分割。哪怕一卷卫生纸都想平分了,不愿意让对方占一点便宜。

像房子这种大型物件,更是成为财产分割的关注点。

你知道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吗?怎么分最划算?不吃亏?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我们根据婚前、婚后不同的购房条件,拆解出了20余种房产分割情况。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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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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