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转业费算不算共同财产,军官退伍费和士官退伍费相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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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知乎(退伍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一、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的退伍费,其中可能部分属于个人所有,而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就不能绝对的认为退伍费就一定是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所有。这需要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发放的退伍费作出计算,才能清楚其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一方个人财产。

军人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永强2007年12月进入部队服兵役,服役期间,较少接触异性,结婚是个老大难的问题。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两人日常交流都是以电话或视频为主,这样的状态持续两年。2014年1月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2月17日,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女。2016年12月,永强从部队退役。本以为退役后,夫妻陪伴的时间更长,夫妻感情会更好。但由于之前沟通较少,夫妻相处时间久了,矛盾反而更多了,之前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了解而埋下的隐患终于爆发。两人常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2017年2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9月,永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6月,永强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英承担抚养费。

刘英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永强领取的27万元退伍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永强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态度坚决,刘英也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婚生女过去主要随永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考虑,判令婚生女由永强抚养为宜。刘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永强共服役九年,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存续三年,夫妻共同财产为3*(270000/9)=90000元,刘英可以分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永强应向刘英支付45000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的每年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比如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关于军人退役之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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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能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赵女士12年前与已入伍多年的刘某结婚,2015年刘某转业回到慈溪。由于各种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在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上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刘某的转业费,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刘某认为,转业费是发给他个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赵女士问,关于转业费,法律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

【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的转业费不能全部归刘某所有,并非具有不可分割性,也不是将刘某的转业费全部进行财产分割。而是应当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刘某转业之后的几年里,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对这笔转业费动用,还要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赵女士应该向刘某讲明法律对于转业费处置的相关规定,充分协商,妥善加以分割。如果刘某对这笔转业费坚决不肯分割,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赵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程文华)

(以上说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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