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公证和不公证的区别,房产公证是离婚前公证还是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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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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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需要公证吗?(夫妻自愿离婚签订的协议需公证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想上法院离婚 财产先讲清楚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宝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黎某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余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要求对方提供名下财产情况并同意如实陈述自己名下财产状况。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宝山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此令十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宝山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承诺书、申报表等,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收到相关材料后,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受调查令适用范围的限制,后续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过程中也是阻力重重。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审理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宝山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效推动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信宜法官:不一定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吗?不一定,假如其中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抱有侥幸心理擅自转移处置共同财产,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处擅自转移处置财产的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为何会有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案情回放:

小丽(女,化名)与阿军(男,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先后于2005年、2014年生育儿子小明(化名)、小洋(化名)。婚后,阿军与小丽一起经营某窗帘店,小丽负责窗帘店内的工作,阿军负责外出安装窗帘。经营中,客户可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窗帘款,与刷卡机捆绑的银行卡由阿军掌握,客户支付现金的,双方均可收取。小丽因支付购买窗帘布、窗帘轨道等材料款、商铺租金、工人工资及日常生活费等需要,阿军就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款给小丽,由小丽进行相应的付款。双方对窗帘店的经营没有设置收支账簿。2017年春节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小丽口头向阿军提出离婚,但双方就离婚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之后,小丽分别从其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分多次多笔取款共计404485.38元。后小丽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军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小丽与阿军离婚。2019年8月,小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面对法庭调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去向的询问,小丽称其所取款项已用于生活开支、偿还借款、支付某窗帘店的工人工资、进货及铺租的开支等。阿军则辩称小丽所陈述的支付款项均由阿军转账开支,并有转账记录为证,且阿军对借款不知情。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原、被告离婚。结合双方婚生子女的情况,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分别支付对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小明、小洋年满十八周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小丽提供证据证实了取款后支付了88000元用于店铺开支,但剩余的316485.38元已超出日常生活开支,且小丽无法对该款项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对原告小丽名下的存款316485.38元可以少分给原告小丽。综合考虑到离婚后原告小丽没有固定住所,因此对于原告小丽转移的存款316485.38元,判决由原告小丽补偿被告阿军189891元。

法官提醒:

如今,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驱使下,用尽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诚信产生了负面影响。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的财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仍可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彭秋香、刘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普法 | 婚前财产是否要做公证

小李通过相亲结识了一位女孩,在婚前小李欲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个人财产公证,以防离婚房产被分割。那么婚前财产是否有必要做公证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小李通过相亲结识了一位女孩,在婚前小李欲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个人财产公证,以防离婚房产被分割。那么婚前财产是否有必要做公证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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