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征地补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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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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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读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李某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则要求分割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本案中,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土地征收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财产归属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在适用上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张某和李某并无财产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并未规定。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二是考虑财产的性质。从时间看,张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这点并无争议。从财产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故土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丧失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对被征收土地长久的或永久失去。这种补偿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家事说法7: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要点归纳】

征地补偿款只有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夫妻一方在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取得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另一方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中不包含其相应份额的,该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概述】

李某与温某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发生吵打后一直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温某名义取得家庭(共计6人名额,不包括李某)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共计6万余元及安置地。李某婚后于2015年3月将户籍迁移至温某所在村组,但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时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于15年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属于温某的个人财产,依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分割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诉请。

【节选自(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只有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系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性质系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其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其性质与《婚姻法》第18条列举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相似,作为专属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李某于婚后将户籍迁移至温某所在村组,但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时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温某取得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中不包含李某的相应分割。

因此,温某取得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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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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