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商业银行属于什么性质,合肥商业银行是什么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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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是什么?一、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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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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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从上述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与一般公司有何区别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其运行模式及企业结构也都不一样,具体分析如下。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 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

3. 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 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也有资产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三、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条件

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上市是有一定条件的。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上市的上市经验,商业银行上市至少要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

1.

要明确上市的目的。

对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定位目的主要有两个:

建立现代银行,

使城市商业银行更加社会化和公众化,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商业银行。

二是扩展规模,

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银监部门说城市商行银行也是股份制银行,要达到相关的监管指标须跨区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订立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标准,以使城市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

2.

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下

面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坚决执行,能够全部保证业务经营发展,营运效果。从整个金融系统来看,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来说偏弱,比如部分行有建立独立的管理全行风险的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或者虽然建立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不能把控风险,不能运用风险量化模型,科学计量和控制风险,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有的行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货币经营形式、金融风险频发、全国全球性风传导机制日益密切和快捷的情况下,建立或者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势必影响上市的正常进程。

3.

独立性方面要求。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业务独立。

4.

募集资金应用要符合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方向要明确,

资金数额或者是项目,

应当有发行人限定的规模,财务状况和管控能力相适应。

5.

财务方面,

要连续三年盈利。经营上三年度,

金融活动参与的资金总量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最近三个风险年度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人民币总额不少于

3亿元。根据商业银行特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额是1亿元。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自控率不得低于8%,作为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渡风险承担行为,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程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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