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解除购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购房合同异议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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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今天明天后天 于 2011-11-7 15:16 编辑 我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入伙时间为2003年6月8日,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仍未交楼。现在,我准备去内地工作,想退掉这套商品房。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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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如约交楼,解除购房合同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方先生: 你好!接到编辑同志转来你的来信,解除购房合同律师现解答如下。 开发商迟延交付商品房的现象比较常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购房合同律师说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购房合同律师解释关于商品房迟延交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除购房合同律师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迟延交付商品房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该约定行使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解释》的规定及时履行催告程序,这样会早日实现你解除合同的目的。在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如果自开发商应当交付商品房之日起一年内你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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