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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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首先要明确的几个问题:Www.Zuiwan.NeT1、民工丁对甲没有救助义务,甲的死亡与丁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医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首先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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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工丁对甲没有救助义务,甲的死亡与丁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医生乙和护士丙强行抽丁的血的后果,比已发生的甲的危险是否要小并不知道;3、丁殴打乙、丙的行为,是在被抽完血后。 二、乙、丙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正在发生的危险,已不存在,只是后果在加重,况且乙、丙对于丁被抽血后的后果,并不知道,是否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比如死亡,并没有进行先期评估,也就是说无法确定后来的危险比先前已存在的“危险”小,这不符合后造成的损害比先前的损害不必须要小的紧急避险法定条件,因此,乙、丙的行为是在假象避险,是违法的行为。 三、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为了制止乙、丙非法抽血的不法侵害进行时,采取的制止行为,才是正当防卫,可本案丁是“在被抽了150CC之后挣脱,殴打乙、丙”,即在不法侵害完成(或停止)后,再殴打乙、丙,该行为就属于故意伤害了。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什么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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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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