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分割财产必须写详细吗,撤销离婚协议后可否起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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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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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起诉状(离婚案财产分割书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我们来看一下在实践当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类比较新的这种疑难案件类型,就是离婚以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不能否认,有些人离婚当时签了一个财产协议,但是婚后基于种种原因,可能是想拿的更多,反悔了,这种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吗?】

乙方当事人起诉反悔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法院会准许“反悔”?】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目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说是欺诈、胁迫这两个情况,才有可能支持所谓的“反悔”,那如何来举证欺诈和胁迫?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丈夫在因为被起诉而判决立刻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进行司法拘留了。在这个时候,妻子提出了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要求分割2000万的房子,一半1000万归自己,另一半用于还债,还完了还有多的,归丈夫自己。丈夫迫于拘留的压力,就签字同意了,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丈夫就向法院起诉了,说这是不知道房屋的市场价值,也是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签的,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丈夫的观点。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反悔”?】

丈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了解房价上涨情况,因为房价上涨在全国各地好像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一个商人,他是不可能不了解房价上涨的情况的;不存在受到女方欺诈的情况;也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谁也没有胁迫他。

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它的身份性,这个婚姻关系他不是普通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个财产的处分,基于婚姻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处分和陌生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处分肯定是不同的,即使他不公平这也是他自愿选择的,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那不公平我们也不应该去改变他,他自愿选择不公平。至于说什么重大误解,这几乎也不存在。

签完离婚协议,时隔多年她对财产分割反悔了,法院这么判!

大明和丽丽因夫妻感情破裂

签订了离婚协议多年后丽丽觉得财产分割不均向法院请求重新分配......

01案情速递

丽丽与大明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三女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置了五间店面、三套套房。2006年3月2日,丽丽与大明协议离婚,约定:

离婚协议

1. 二间店面、一套套房分配给乙方丽丽使用;2. 另外三间店面、二套套房分配给甲方大明使用;3.双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小明所有。4.甲乙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如果发现有一方出卖的话,另一方有权干涉或请求法律帮助。5.所有不动产的房产证全部交给小明保管。在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甲方大明负责。

2019年2月12日,丽丽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分配给丽丽使用的两间店面、一套套房归其所有。但是,大明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丽丽的诉讼请求。

02法院判决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丽丽与大明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丽丽对诉争房屋、店面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婚生子小明。本案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丽丽、大明自愿签订,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丽丽、大明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书签订于2006年,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丽丽现在主张诉争房屋、店面的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安溪法院判决驳回丽丽的诉讼请求。

03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丽丽与大明于2006年3月2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安溪法院依法驳回丽丽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由于离婚双方有过夫妻名分、曾经共同生活,可能还育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可能会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务必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文字:苏亚东

编辑:傅超威

协议离婚后,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后悔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法条】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法释[2017]6号 现行有效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法条】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法释[2017]6号 现行有效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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