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房产怎么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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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房产证个人独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看这篇就够了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PART 01法条梳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PART 02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4)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5)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湖南高院)

十五种夫妻共同财产详解,一次了解,终生受用(建议收藏)。

“家庭主妇一方,对维持婚姻家庭作出的贡献是无形的,是无法衡量其具体价值的。故此,家庭主妇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收入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基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思想和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对婚后夫妻财产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于婚姻家庭这个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家庭主妇一方对维持婚姻家庭作出的贡献是无形的、是间接的、是无法具体衡量其价值的,故此,家庭主妇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收入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该理念侧重于保护女性权益和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也是认识夫妻共同财产本质的基础。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作如下梳理,本次梳理以“无夫妻财产约定”为前提。

第一种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这一种比较典型,好理解,不作过多介绍。需要注意的是,本应在婚前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却迟延至婚后才发放的,应当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同理,本应在婚姻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却迟延至离婚后才发放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另一方可待实际发放后再次请求分配。当然,若双方自愿在离婚时一并处理的,法律应当欣然允许。

(二)此处的“所得”包括夫妻一方所得和夫妻共同所得。此外,该“所得”指向的是权利,并不强调已经实际取得对财产的占有。

第二种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或者受赠的 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一)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要继承事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之后,遗产已分割的,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相关权益。同理,若继承事实发生于婚前的,即便遗产分割完成于婚姻期间,该继承的遗产仍然应当为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二)继承人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继承权,因此,继承人的配偶并不能共有继承权,双方共有的是已经继承到手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是不能主张权利的。

第三种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其收益具有阶段性特点,其价值受到前后期管理水平、技术升级、被替代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使得其在变现之前,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也无法确定最终是否能变现、何时能变现,而离婚时分割的又是离婚时的现存财产。故此,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判断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性收益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比如,婚姻期间,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了稿酬的金额及支付时间,只是离婚之时尚未实际取得,该稿酬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简要归纳如下:

1.婚前完成,婚前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个人财产。

2.婚前完成,婚前明确应当取得,但实际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为取得该收益进行了配合或付出较大努力的,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3.婚内完成,婚内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内完成,婚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但尚未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待实际取得后,另案处理为宜。

5.婚内完成,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变现的知识产品,可能自己收藏,可能赠送朋友,并不当然会在将来产生收益。

第四种 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户,由此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如,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投资于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由此产生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炒股、购买基金、债券等产生的收益,进行前述的投资行为必然会耗费婚后的时间、精力,属于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购买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本身就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其性质不会发生变化,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种 婚姻期间,用个人财产进行 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根据“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理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经营的,必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该投资经营行为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所以不管投资的初始本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收益部分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共同财产指向的是收益部分,初始本金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仍然属于该个人所有。当然,如果投资失败,也应由该个人自行承担,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承担,离婚时只对现存财产进行分割,已经消耗、灭失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

(三)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其他财产的,只是原有财产转换了存在形式,万变不离其宗,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若配偶一方卖掉婚前房产,再用卖房款在婚后购买房屋的,婚后的新房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不可不察。若一方是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也一直用婚前银行账户的款项(或其他个人财产)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之时不存在分割房屋增值价值问题,也不存在共同还贷部分补偿的问题。

第六种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资,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种情形下,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投资,本应于婚前取得的收益,但实际于婚后取得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情形表面上看似符合《婚姻编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其实质仍然是“婚前财产,因婚前行为而产生的收益”,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迟延到账而已,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投资,一方或夫妻双方,在婚后继续为该婚前投资投入时间、精力,于婚后取得的收益问题。个人认为,应当划分适当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于2022年1月用婚前财产投资于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双方于2022年6月结婚,该公司于2023年才对2022年全年的股权进行分红。此时,对于2022年的股权分红,应当划分部分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对于2023年之后的股权分红,都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投资,婚后继续经营管理、投入精力,后续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前例,于2023年之后产生的股权分红。

(四)从广义来讲,婚前将货币财产投资于房地产、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也属于投资。在婚后,前述“投资”的房产、古董等因增值而产生了收益,但在该种情形下产生的“投资收益”通常只与市场行情变化有关,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增值未作出贡献,其性质基本属于“自然增值”,这种情形下的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五)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等,在婚后增值的:若该方在婚后未再对账户进行操作的,由此产生的升值,属于个人财产;若该方在婚后继续对账户进行操作的,由此产生的升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种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租金问题,应先了解孳息这个概念。孳息,是民法学上的概念,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我国,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一)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产崽、母鸡下蛋等,均属于天然孳息。因夫妻另一方对天然孳息的产生并无贡献,因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天然孳息,仅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人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本身就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婚后继续从事种植、养殖的,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还是单方进行管理,此时的“孳息”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的“孳息”已经与“投资经营收益”没有差别。

(二)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果存款利息、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等。同上,因夫妻一方对法定孳息的产生也没有贡献,因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法定孳息,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租金属于上述的法定孳息,但实践中对于婚后收取的租金的归属问题是比较有争议的。大家百度的话,可以看到不同说法,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存在差异。有人认为,如果双方对租金的收取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是产权方个人投入了时间、精力,则租金属于个人财产。本人认为,对租金的归属问题应作如下区分:

1.婚前个人房产,婚前出租,婚后持续收取租金的,因租金的取得,不存在双方共同劳动付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宜。但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继续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的,在此种情形下,于婚后后续收取的租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房产,于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婚姻编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区分收益(租金)是如何产生的,没有要求该收益(租金)必须要双方共同去付出精力而产生。其次,如果只是产权方个人投入时间、精力进行管理,因该投入的时间、精力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对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当有平等的所有权,即便是交给中介公司运营,该方与中介公司也会存在精力投入。最后,此时的租金已经与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无差别,不应再是“孳息”。

总之,孽息应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协作力角度出发,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作出贡献,此处的贡献可以是参与管理的直接贡献,也应当包括照顾家庭付出的间接贡献。

第八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实为职工本人工资,而单位缴纳部分,其实质也是以公积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因住房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其使用权受到限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在提取之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

(二)住房补贴:也同样属于工资的范畴,尽管从表面上看,这项补贴列在了职工的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职工结婚并组建家庭的因素,而且这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不发到职工个人手上,而是在职工购房时一并打入售房单位的账户。

此处的已经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已经或应当到职工手里,而是指已经或应当归属于职工公积金专户,虽然尚未提取,但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此外,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在离婚之时虽然不能提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夫妻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的,可以先计算出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然后经过互相折抵后,再进行分割,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贴。

第九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考虑到,如果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若将基本养老金定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配偶一方的工资则却是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对于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当部分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配偶一方的企业破产,领取了一大笔破产安置补偿费,而这时婚姻生活的全部费用都靠在职一方的收入来支付,破产一方的安置补偿费却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令人接受。

第十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离婚时,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由此可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金额实为个人缴纳,因离婚之时,该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金额是无法提现的,所以在分割时应考虑以其他财产进行补偿。

第十一种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并无可分割的复员费、择业费等,此时也无法计算具体金额,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财产在理论上都是存在的。有鉴于此,待将来该军人复员或转业的,应当允许其原配偶请求分割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

第十二种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 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三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 保险单现金价值 以及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 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关于保险的相关事宜,“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种 无法确定归属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承认夫妻之间存在协力关系,该协力关系贯穿于整个婚姻家庭生活,其目的在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引导夫妻双方以家庭整体利益为重,鼓励双方互相支持与扶助。故此,对于无法确定归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所有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第十五种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财产类型必将出现,法律目前难以穷尽,当新的财产类型出现后,应当本着基本原则、基本理念进行认定。

说明:

1.本文主要参考了《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夫妻之间的财产,到底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把夫妻财产理清楚很必要,当麻烦到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拉扯。今天就分享一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五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所得,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专利许可所得、商标许可所得。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赠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五类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体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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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把夫妻财产理清楚很必要,当麻烦到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拉扯。今天就分享一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五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所得,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专利许可所得、商标许可所得。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赠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五类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体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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