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分割财产,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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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适用什么程序(撤销婚姻后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文/吴培雷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通过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但是,有的当事人离婚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例如房产尚未办理过户),要求撤销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呢?

先来看一则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

1984年4月13日,李某与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子小翁甲。2006年3月2日,李某与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根据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在婚姻存续期间翁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共同协商分配使用如下:1、XX镇中山街店铺二间、套房一套分配给李某使用;2、XX镇湖美路店面三间、套房二套全部分配给翁某使用;3、双方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双方的婚生子小翁甲所有;4、翁某、李某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5、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全部交给小翁甲保管。近期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镇中山街房屋及店面二间产权归属李某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翁某乙后,能否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也均表示协议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李某、翁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与翁某于2006年3月2日协议离婚,而李某微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

三、根据本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应认定翁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双方共同约定将中山街及湖美路的房产共同赠与小翁甲,但李某、翁某享有使用权。

四、儿子小翁甲明确表示其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该赠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翁某与李某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小翁甲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处分,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上。

因此,在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李某单方要求将房产判决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因此作出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系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单独撤销。离婚时,双方基于离婚的事实,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双方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子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撤销赠与实质是对财产分割的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赠与财产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再者,若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意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应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在法院的判例中,持有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判例都有,因此当事人如有此类情况的,应当了解当地的司法判例,以便能及早把握诉讼风险。

吴培雷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体现的淋漓尽致。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不满财产分割方式,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例展示

徐某与妻子罗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是一名商人,长期在外需要应酬交际,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常常为此争吵。之后夫妻分居,两年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就在离婚后,妻子罗某偶然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支取了大笔存于其工资卡中的资金,自己却对用途一无所知。罗某认为这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该笔资金用途的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该笔资金的一半。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分析与介绍。

二、法律分析

区分不同情形,法律对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区分点主要在离婚方式、请求重新分割的缘由等。

(一)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暂未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属共同财产的,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离婚时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夫妻任意一方请求重新进行分割均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而提出,故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意时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协议离婚后对既定财产分割方式后悔

同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70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仅在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作为解除婚姻的两大方式之一,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协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意离婚并不赋予该协议司法认可的效力,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基于特定事由重新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从法条要求可以看到,此种情形下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本质上是在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等,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相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存在可撤销事由提起的诉讼,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动,中间不存在通常情形下的中断、中止事由,即以此种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三)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涉及已分割财产,则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再审审查;若涉及未分割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诉。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会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阐明。若事后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存在错误,而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涉及到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程序性事项要求较多。针对调解书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分别对申请再审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事由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定情形外,针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还可以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特别注意再审的各种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限需要在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等。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错误

此种情形同时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离婚时进行,但法律仍基于不同情形给予了当事人事后申请重新分割的救济途径。若离婚时部分财产暂时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自然可以重新请求分割;若认为财产分割方式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进行重新分割;若存在夫妻一方通过隐瞒、转移等方式危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离婚后才发现的,则可据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外,基于离婚协议的民事属性,若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会因为显失公平而撤销。

李晓娟律师通过杭州市萧山区一个判例来说明。

原告主张: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6日在四川省梓潼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离婚后三年内向原告支付50000元。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原因屡次拒绝支付,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因为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费用,不涉及偿还原告费用的问题,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另,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是基于原告要承担抚养义务,但原告违约在先,拒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更不合理合法。鉴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50000元。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离婚后三年之内偿还女方人民币5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但被告并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被告同时又以“原告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为由不同意支付案涉款项,本院认为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对被告不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000元。

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为确保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协议内容,通常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条款,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防止对方不守承诺。

比如,可以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这样,就可以起到督促对方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作用,就算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给付,您也可以获得违约金或利息等经济上的补偿。

如有婚姻法律问题,找专业婚姻律师,为你提供更细致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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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2月6日在四川省梓潼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离婚后三年内向原告支付50000元。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原因屡次拒绝支付,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因为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费用,不涉及偿还原告费用的问题,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另,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是基于原告要承担抚养义务,但原告违约在先,拒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更不合理合法。鉴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50000元。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离婚后三年之内偿还女方人民币5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条款显失公平应该撤销,但被告并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被告同时又以“原告不履行监护、抚养女儿的义务,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为由不同意支付案涉款项,本院认为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对被告不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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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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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可以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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