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最新陕西社会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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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陕西省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西安非婚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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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西安非婚生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同居生子没领证?非婚生子女生父应承担生活教育费

西安新闻网讯 同居生子没领证,两人“各奔东西”后,孩子父亲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在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父亲每月支付孩子1100元抚养费。

女子程某于2017年4月生下孩子后,孩子的父亲汪某一直以没有固定收入,且还需抚养自己在与程某结束关系后结婚所生其他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两人多次为此发生争吵,但孩子的抚养费一直悬而未解。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程某与汪某同居期间所生孩子(未成年人)将其父汪某起诉到法院,因生活困难,母亲程某向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律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每月支付孩子1100元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律师提醒,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孩子没有满十八岁之前是要支付其生活费的。(文中均为化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静

2020年全国各地社会抚养金多少钱?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过去,我国对违规生育过多子女的家庭会依照规定收取社会抚养金,但现在社会鼓励生育二胎,社会抚养金的收取和调整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下面本文就2020年全国各地社会抚养金多少钱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列出了各地收费标准。

2020全国各地社会抚养费新标准

一、上海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广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北京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六、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湖南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九、陕西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西安19.8-39.7万元起6.6-19.8万元33100元

十、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一、福建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四川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湖北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四、辽宁

《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

当事人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本省户籍的,由具有本省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五、云南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十六、安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七、河南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八、江西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十九、吉林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村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二十、河北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石家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5.0-15.1万元25274元

二十一、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二、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哈尔滨3-6万元5.0-15.1万元25197元

二十三、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十四、海南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五、山西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六、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七、贵州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八、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㈠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㈡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份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九、甘肃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十、西藏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三十一、青海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

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金多少钱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问题,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收费标准也会根据该家庭的收支情况,以及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等进行计算。如果您还需了解更多关于社会抚养金的资料可以查看下方相关链接。

年入百万的42岁女子选择独自生下女儿!非婚生育应得到理解与尊重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即将施行!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结婚也可以生!”……1月底,关于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关注。浙江一位年入百万的42岁女子郑某,因男友拒不结婚,选择独自生下女儿,讲述了一位未婚妈妈的故事。(据2月7日《钱江晚报》)

郑某与她的孩子(图片

据报道,一年前,42岁的郑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男朋友表示坚决不要这个孩子,还说不会和她结婚,并自此从郑某的生活中消失。

“我这么大年纪了,如果不要这个孩子,恐怕以后都没有生育的机会。”郑某最终决定独自生养这个孩子。在生下孩子,带回老家丽水过年前,她做足了心理准备。“生活是自己的,我不能活在别人的嘴里。”还好,郑某的父母格外疼爱这个迟来的外孙女,左邻右舍也因此受到感染。

但不是每个未婚妈妈都有这么幸运,郑某因为经济独立,内心也强大,对非婚生育有一定的底气。不少未婚妈妈的心态都崩溃过,陷入经济焦虑,也不太敢告诉别人自己的真实状况,要承受种种额外的生活压力与精神负担:高龄产子的,独自育儿精力不足;工资不高的,对生活费用精打细算;在企业和职场工作的,格外担心身边的流言蜚语……

郑某在网上记录自己非婚生育的历程,有人恶言相向,怀疑她是小三,指责她自私,说孩子没有父爱还非要生下来,也有人表达安慰和理解。

谁都知道没有父爱或母爱的人生是不完整的,谁也不愿意让孩子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中。身为过来人,郑某也不鼓励女性主动选择非婚生育。

但每一个未婚妈妈,都有着无奈的经历。在郑某组建的微信群内,有40多位未婚妈妈聚在一起抱团取暖。“她们大多经历过人情冷暖,大多是遇人不淑,被动走上非婚生育的路。”有人在和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意外怀孕;有人怀孕后,孩子爸爸却不负责任;也有人经历婚姻的一地鸡毛后,主动走向非婚生育……

对未婚妈妈来说,渴望被理解,更渴望非婚生育能和结婚生育享有同样的权利保障。相关法律对此是明确的,《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但现实生活中,要落实这些规定,还要靠各方的合力去推动。不久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引起了网络关注。对此,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生育和婚姻解绑,这是一个进步。广东、陕西、安徽等地也在2022年发布或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放宽生育登记的婚姻限制。非婚生育理应得到“迟来的爱”,让法律规定的权益保障能落到实处。诸如生育津贴之类,就该一视同仁,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政策,也不应有障碍。

年入百万的42岁女子选择独自生下女儿,这不是一条花边新闻,应看到背后渴望得到关爱的未婚妈妈以及非婚生育的孩子,这个群体应得到理解与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有保障。当非婚生育不会被区别对待,自然能消解社会上的歧视,投向他们的异样眼光也会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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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即将施行!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结婚也可以生!”……1月底,关于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关注。浙江一位年入百万的42岁女子郑某,因男友拒不结婚,选择独自生下女儿,讲述了一位未婚妈妈的故事。(据2月7日《钱江晚报》)

郑某与她的孩子(图片

据报道,一年前,42岁的郑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男朋友表示坚决不要这个孩子,还说不会和她结婚,并自此从郑某的生活中消失。

“我这么大年纪了,如果不要这个孩子,恐怕以后都没有生育的机会。”郑某最终决定独自生养这个孩子。在生下孩子,带回老家丽水过年前,她做足了心理准备。“生活是自己的,我不能活在别人的嘴里。”还好,郑某的父母格外疼爱这个迟来的外孙女,左邻右舍也因此受到感染。

但不是每个未婚妈妈都有这么幸运,郑某因为经济独立,内心也强大,对非婚生育有一定的底气。不少未婚妈妈的心态都崩溃过,陷入经济焦虑,也不太敢告诉别人自己的真实状况,要承受种种额外的生活压力与精神负担:高龄产子的,独自育儿精力不足;工资不高的,对生活费用精打细算;在企业和职场工作的,格外担心身边的流言蜚语……

郑某在网上记录自己非婚生育的历程,有人恶言相向,怀疑她是小三,指责她自私,说孩子没有父爱还非要生下来,也有人表达安慰和理解。

谁都知道没有父爱或母爱的人生是不完整的,谁也不愿意让孩子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中。身为过来人,郑某也不鼓励女性主动选择非婚生育。

但每一个未婚妈妈,都有着无奈的经历。在郑某组建的微信群内,有40多位未婚妈妈聚在一起抱团取暖。“她们大多经历过人情冷暖,大多是遇人不淑,被动走上非婚生育的路。”有人在和男朋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意外怀孕;有人怀孕后,孩子爸爸却不负责任;也有人经历婚姻的一地鸡毛后,主动走向非婚生育……

对未婚妈妈来说,渴望被理解,更渴望非婚生育能和结婚生育享有同样的权利保障。相关法律对此是明确的,《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但现实生活中,要落实这些规定,还要靠各方的合力去推动。不久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引起了网络关注。对此,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生育和婚姻解绑,这是一个进步。广东、陕西、安徽等地也在2022年发布或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放宽生育登记的婚姻限制。非婚生育理应得到“迟来的爱”,让法律规定的权益保障能落到实处。诸如生育津贴之类,就该一视同仁,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政策,也不应有障碍。

年入百万的42岁女子选择独自生下女儿,这不是一条花边新闻,应看到背后渴望得到关爱的未婚妈妈以及非婚生育的孩子,这个群体应得到理解与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有保障。当非婚生育不会被区别对待,自然能消解社会上的歧视,投向他们的异样眼光也会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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