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约定男方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婚前男方买房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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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婚前房屋,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男方买的房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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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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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男方买的房婚后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夫妻离婚,房子归谁?婚前婚后买房区别很大2、热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财产?3、婚前财产婚后购房,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很多人不清楚夫妻离婚,房子归谁?婚前婚后买房区别很大

夫妻离婚

房子到底该咋分

???

这其中有很多因素要考虑

比如:

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

谁出资买的房

全款还是贷款买房

……

别担心

今天小编带你一文搞懂!

婚前买房

第一种情形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出资方名

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 写对方名

若此套房屋被认定为

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二人结婚后就属于

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对房屋的份额

做出特别的规定

则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

否则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

各占50%的产权

ps、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

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第二种情形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一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前提是该房屋是以婚后

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

2 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

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

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第三种情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首付出资方名

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能达成协议的

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1 写出资方子女名

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写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

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

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第五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出资方子女名或双方子女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s、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第六种情形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不管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

不管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

双方父母的出资都视为

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若无特殊约定则按份共有

婚后买房

婚后买房子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

不一定属于登记名字一方的财产

而是要根据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及出资人判断

下面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

婚后夫妻双方出资买房

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来讲

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种情形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你都明白了吗

但现实情况千变万化

具体判决

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赶紧收藏起来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热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财产?

近日,河北沧州的赵先生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他与妻子结婚后,将该房子的房产证进行变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赵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增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是否要对半分?

解答:

针对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韩艳艳律师表示,不要认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理应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利益,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判断。比如,如果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女方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有女方的份额。如果男方在婚前已全款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一般也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事实上,在实际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照顾女方的权益。前不久,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男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来,双方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财产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因为男女双方争议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

韩艳艳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好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婚前财产一定要尽量约定明朗,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协议,还有可能出现特殊原因而撤销,切勿认为“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属于自愿赠与,一律分一半”。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陈荻雁

婚前财产婚后购房,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很多人不清楚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新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一旦婚姻破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到底怎么分?争议十分激烈,为了解释清楚,这里将用于婚后购房的婚前财产分为两类:婚前个人存款、婚前个人房产。

一、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主导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房子写在谁的名下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如有法律问题,主页点击【问律师】)

1、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形态的变化,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房屋产权归受赠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卖掉后另购新房的,同样要依据《物权法》确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来认定新房产权的归属问题。其中,对于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情形,属于婚前房产婚后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房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形态上虽然发生了两次转化,但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对新购房产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财产婚后买房,新房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认定此类房产的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出资方购房的目的是否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增值部份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房产分割等更多法律问题,主页点击【问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新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一旦婚姻破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到底怎么分?争议十分激烈,为了解释清楚,这里将用于婚后购房的婚前财产分为两类:婚前个人存款、婚前个人房产。

一、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主导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房子写在谁的名下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如有法律问题,主页点击【问律师】)

1、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形态的变化,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房屋产权归受赠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卖掉后另购新房的,同样要依据《物权法》确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来认定新房产权的归属问题。其中,对于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情形,属于婚前房产婚后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房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形态上虽然发生了两次转化,但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对新购房产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财产婚后买房,新房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认定此类房产的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出资方购房的目的是否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增值部份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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