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孩子怎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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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约定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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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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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约定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何写婚内协议?这里手把手教你写夫妻财产约定书—满篇都是干货

最近,有网友看了我的文章后, 私信我询问如何写婚内协议?网上的模板太多,看得人眼花缭乱,并且还有疑问就是这个协议要不要公证?能不能约定净身出户啥的。所以感觉有必要在此专开一文,详细介绍婚内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的相关内容。

很多人提到的婚内协议其实主要是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的1065条,夫妻双方对其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至于需不需要公证,公证处也接受这种协议的公证,但并不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签字,这份协议就生效了,公证的话效力更高点而已,所以要不要公证,就看夫妻双方是否需要了。

至于约定净身出户是否有必要,要知道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是不支持净身出户这种协议的,该条协议都是无效的,当然个别地方有的地方法院有支持,但是毕竟是少数,所以袁Sir在此是不建议写的,如果坚持写,就写具体点,比如:如果对方出轨,就将位于XX路XX小区XX房单独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话在法院审理时还可能能够争取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我前几天的文章也说了,因为贷款的房子银行一般是不让加名的,如果想达到加名的效果,就可以采取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那么婚内协议到底怎么写?

一、标题

如婚内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婚前婚后财产确权书等等, 都可以,标题的不同不影响其法律文书的本质和效力,都是有效的。

二、夫妻双方基本信息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住址、电话。这些信息尽量写详细点,当然我也看过一些婚内协议只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也最后认定有效,但是袁Sir建议在此不要偷懒避免后续的麻烦。

三、夫妻婚姻登记情况、是否生育孩子、签协议的目的

如:夫妻于XX年XX月在XX地领取结婚证,现育有子女XX(身份证号),本着男女平等、意思自治、互相信任的原则,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书面约定如下。

四、存款理财保险归属

将夫妻共同的和个人财产拥有的存款、购买的理财,买的保险写下来,明确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如:男方/女方的名下账号:××××,开户行:…,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元, 属于男方/女方个人财产。

五、房产归属

要知道,哪怕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只要约定是单独所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算作个人财产的。还有就是前文提到的贷款房子不好加名,也可以约定房产的归属,对双方都生效。所以可以这么约定:生落于X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该房产目前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现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包括装修、家电、车位)产权和其他一切权利均归男方/女方单独所有,属于男方/ 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女方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男方/女方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是XX-XX。目前剩余房贷债务由男方/女方负责偿还,一直到还清为止。在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 男方/女方应该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变更到男方/女方一个人名下。(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可以按照这种格式进行改动)

六、车辆归属

如:双方目前有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A 66666,登记在女方名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车辆归男方所有。

七、股票和基金的归属

如: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方名下持有的股票、基金总财产价值XX元归男方所有。

八、公司股权

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则可以进行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男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相关分红收益所有权以及其他属于男方可支配资产和利益均归男方个人所有,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九、其他财产以及生活支出

这里可以简单罗列下,也可以不写。

如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婚内所得的其他财产归属…

十、债务债权

如:夫妻现有债务如下……男、女双方除上述房产贷款未还款金额外, 对外无任何共同债务关系。若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即使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亦双方独自承担,如侵害一方权益的,一方可向另一方索要相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罚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家务补偿款

详见我9月7日的文章,民法典1088条是家务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可以在协议中这么约定:鉴于婚后女方以照顾家庭为主,付出较大精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补偿金额和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二、违约提示

如: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知晓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误导、欺诈、威胁等违法情形存在。

十三、结尾

一般默认写这句话: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签名 打指模 时间

以上就是我整理出来的婚内协议详细内容啦,请收藏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如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简单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 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第二条 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女方所有。

第三条 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 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女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2、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女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 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六条 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 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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