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合同无效后初期的工程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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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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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以上特别规定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1、没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而订立的合同。

也即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行为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2、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程序、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和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凡依法应当报请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基本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因其订立无合法依据,因而为无效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伪造工程项目情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引诱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诱使承包方交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或其它费用、有的诱使承包方垫资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以此为幌子并拉大旗做虎皮,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最后携款潜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无处讨要。因此资信审查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仍要备案,否则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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