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做财产公证,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公证一人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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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怎么办理手续(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怎么办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男方填报财产情况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隐瞒婚姻财产
另一方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3月3日
高新区人民法院
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
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目的是推动查明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公正高效地化解离婚案。
全职太太想离婚不知“家底”
2011年,家住高新区的小丽和小军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为了全心照顾孩子,小丽辞去了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小军是做生意的,平时只管挣钱,不太顾家。
据小丽陈述,婚后,丈夫小军一直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行事霸道,啥事都得听他的,时常对小丽和孩子发火,多次动手殴打小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丽到法院起诉离婚。
小丽表示,她和丈夫结婚12年,对丈夫绝大部分财产情况不详,只知道有房产一处、轿车两辆,银行账号、基金、股票等财产若干。
为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小丽求助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次起诉,是原告小丽的第二次起诉,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被告小军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不如实申报承担法律后果
如此情况下,该怎么办?
法官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对此,高新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及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变成双方法定义务,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若不如实申报,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据悉,因该申报令由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司法严肃性,如当事人拒绝申报,或经对方当事人核对经法院调查,发现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将可能构成妨碍司法秩序,虚假陈述、虚假诉讼,法院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所以申报人一定要认真对待,切不可随意敷衍。
“太谢谢你们了,有了这个财产申报令,也就解决了我的难题,我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小丽对法院这一新举措点赞,不停地感谢法官。
需要填报的内容
说法:确保公平公正处理财产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法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过去,当事人往往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但由于财产已被对方隐匿、转移,在无直接证据且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导致当事人部分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这一诉讼新举措,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或推动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困难,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这一新举措的推行,推动了法院全面查明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财产争议,也为离婚案件日后的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也依法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
保障妇女权益!隆昌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年1月5日,隆昌市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隆昌市法院发出的内江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填报的相关事项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对其配偶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隆昌市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编辑:顾勋
审核:龚袁晓
再婚家庭财产分割该如何处理?#科学婚恋指南#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解放,“再婚家庭”已不再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而当“再婚”遇上“房产”,儿女与再婚父母之间的情感、财产权利纠缠交错在一起,就衍生出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对于离异或丧偶的人而言,通过再婚构建新的幸福家庭固然是件好事。但是再婚家庭的财产分割问题的确让人焦头烂额,具体该如何处理呢?
再婚家庭财产该如何继承?继承比例份额该如何划分呢?案例一:双方子女起纠纷
夏女士与张先生于201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两人都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张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婚前房产:另外一套是与夏女士结婚后购买的,记在张先生名下。
2021年夏女士与张先生在旅游途中遭遇车祸去世。对于房产继承,双方子女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二:继母持遗嘱与继子女对簿公堂
多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组成了新的家庭,李先生和前妻有2名子女。结婚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李先生和王女工购置了一套房子,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0年,李先生因病过世了。王女士一直独自居住在两人共有的这套房子里。之后,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王女士和2名继子女发生了争执。
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照顾多病的李先生,而他的子女并未照顾过他,早在2005年,李先生就曾立有遗嘱,写明他去世后,房产权、财产权由王女士继承。
为此,王女士将两名继子女告上了法庭。
案例三:父亲去世后女儿状告继母
20多年前,张先生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2002年,张先生与曾女士结为夫妻,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张先生去世后,张先生的女儿找到了曾女士,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一套房屋、一辆车以及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十余万元。对于张先生女儿的要求,曾女士断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先生的女儿将曾女士告上了法庭。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当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遗产继承事宜,与普通家庭继承的区别在于涉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协议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说,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后,需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个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和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来共同继承。二是再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再婚配偶份额分出,剩下的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可继承遗产,再由有继承权的人来进行分割。
根据《继承法》规定,再婚家庭中亲生子女与再婚家庭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分两种情况看待。
一,如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与亲生子女地位一致,享有均等分割遗产的权利。
二,如继子女并没有与再婚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两者之间没有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地位不同,不能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再婚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再婚家庭财产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再婚双方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分割;
2.再婚男女双方协议分割;
3.协议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再婚财产协议怎么写写明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及男方子女。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再婚财产公证是怎么办理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
1、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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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照顾多病的李先生,而他的子女并未照顾过他,早在2005年,李先生就曾立有遗嘱,写明他去世后,房产权、财产权由王女士继承。
为此,王女士将两名继子女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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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遗产继承事宜,与普通家庭继承的区别在于涉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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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与亲生子女地位一致,享有均等分割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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