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纠纷民事诉讼状格式范文,夫妻财产分配诉状中怎么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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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起诉书(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文书写作方法(25)财产保全申请书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其内容结构为:

(一)标题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作标题。

(二)民事申请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项同。

(三)请求事项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封其财产等。

(四)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要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的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五)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的年、月、日。

(六)附项

写明要求查封、扣押的财产地点,要求冻结的资金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

(例文1)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市××路××法定代表人:刘××,××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X×市金鑫建材公司。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市金鑫建材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依法对××市金鑫建材公司开户银行存款156200元予以冻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月×日签订了一份购50吨6厘钢筋的合同,双方约定:需方于×月×日前将货款全部付清。供方于×月×日前将50吨钢筋送往第二建筑公司在环城东路××号建筑工地,在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公然违约,当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月×日将货款全部打到金鑫建材公司的银行账号后,金鑫建材公司仅在×月×日向我工地送了10吨6厘钢筋,余下的40吨钢筋,金鑫建材公司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一再拖延至今,申请人在索款无望的情况下,决定诉讼解决。据了解,被申请人现已获知申请人的诉讼意向,有将其银行钱款转移、逃避审判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中x×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第二建级工程公司

二○××年×月×日

附:××市金鑫建材公司

开户银行账号:××××××××

〔例文2]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沈××,年龄籍贯等祥卷。

申请人与王××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院200年6月9日〔2000]民字第××号判决,现已向责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王××有可能隐匿银行存款,使申请人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特申请贵院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王××在银行的存款。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请人:沈××

二○○年月九

附件:王的存款银行为:

调解协议申请书(双方达成离婚调解意向的模板)

申请人一(原告):李XX,女,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二(被告):张XX,男,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河南省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李XX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房子、车子共同还贷XXX万,人均各XX万。 三、请求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经贵院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XX要求离婚,被告张XX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2(张某2于××××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张XX共同生活)暂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被告张XX不要求原告李XX支付抚养费,待张某2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原告李XX对婚生子张某2有探视权,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

三、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XXX元由被告张XX在30日内支付给原告XX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债务由原被告个人承担。

四、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李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予以确认。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张XX

2023年X月X日 2023年X月X日

配偶擅自把房卖了,不离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将购房款转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系夫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不知去向,且多次向他人转款,为阻止和预防张先生继续擅自处分房屋,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先生于2002年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于2003年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2017年将其中一套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月向他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等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李女士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在张先生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李女士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李女士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行为,在张先生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

鉴于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故上述房产以等额共有为宜。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额享有。若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擅自处分财产。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民法典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当前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并转移钱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妻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李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配图

(北京海淀法院)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将购房款转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系夫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不知去向,且多次向他人转款,为阻止和预防张先生继续擅自处分房屋,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先生于2002年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于2003年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2017年将其中一套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月向他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等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李女士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在张先生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李女士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李女士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行为,在张先生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

鉴于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故上述房产以等额共有为宜。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额享有。若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擅自处分财产。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民法典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当前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并转移钱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妻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李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配图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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