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什么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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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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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产品质量责任的简介

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增值税发票有什么用?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说,A卖给B100元的货物,B需要向A支付117元的货款。虽然都是117元,但是开具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有很大不同,由于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所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金额100元”“税额17元”是分开开具的。而普通发票,则仅开具“金额100元”,虽然普通发票无法显示税额,但是却并不妨碍销项税额的计提,以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的计算。 现在税务是“以票控税”的方式管理增值税的,这里的“票”就是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又有很多种类,如商业销售发票、工业类发票;冠名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普通发票会有很多种叫法。现在专用发票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每月申报期内企业申报前将上月开具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抄税,现在普通发票大多数区域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这样抄税就将企业上月销售开票情况全部纳入金税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所有抄税数据最终汇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库,由他们做最终的比对。 如果不开票,尤其是专用发票,你们可能得到的“好处”: 隐匿收入。就是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可以不入帐,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会被定为偷税,企业将面临偷税数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少交的税款要如实上缴,若涉及的税款金额占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比例大于10%,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企业法人等有关联人员将会以少交税款罪被公诉。《刑法》(1999年修订)“第二编 分则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至于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我就不多说了,主要原因是本人对他们的程序操作不十分熟悉,再就是描述起来太复杂。税务机关最重要而且是最有力的武器是金税系统,它可以将全国的通过防伪税控开具的发票的信息汇集起,统一稽核比对,因为涉及增值税的业务都在国内,而且原材料A到利用A制成的物品B,到B再加工生成C……直至最终产品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只要是在国内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这个系统都可以追踪到蛛丝马迹,如果这个链条断开了,则系统会很快作出预警,这样一级一级的税务逐级布置工作任务开始调查。 所以,如果要想隐匿收入,除非你能从源头就不开具发票,否则金税会顺着每一环节开票信息的这根藤摸过来的。 可能有些地方描述的不太准确,尤其是99年刑法修正案,还有偷税罚款与移交公安的比例,这些可能会有出入,如果想知道确切比例罚款倍数,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如果想明确刑法对隐匿收入的判罚,最好通过网络查找刑法修正案,记得一次刑法修正案对偷漏税的相关细节进行了修改,而且将偷税罪改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希望能够解你的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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