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为共同财产怎样办理,公证夫妻共同财产多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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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公证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公证?)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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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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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公证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公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2、安宁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3、随县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确保依法公正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共同遗嘱也是实务中采取的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共同遗嘱的生效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通常由夫妻共同订立。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定位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规制继承的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共同遗嘱”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有违反遗嘱自由的嫌疑,但遗嘱公证实务中并未否定共同遗嘱的存在及效力。

三、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争议(一)共同遗嘱的生效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1、须反映夫妻的共同意愿;2、由于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故遗嘱的内容具有互相牵制性;3、遗嘱在形式上须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与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如果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出现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另外一个遗嘱人尚未死亡的情况,遗嘱生效的时间就有了争议。

实务中观点较为鲜明,认为在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仅涉及该人利益的内容发生效力,也就是共同遗属部分生效,只有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共同遗嘱才整体有效。

另外,共同遗嘱的生效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共同遗嘱中的一方在制定遗嘱时已经失去了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生效。

(二)共同遗嘱的撤销、变更

由于共同遗嘱的核心主要在于:双方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所以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也存在着争议。若夫妻一方先死亡,在世的一方又是否有权撤销、变更这一遗嘱呢?

实务中偏向认定仍在世的一方,仅能够撤销、变更涉及其财产利益的部分,除非共同遗嘱中存在着不能够进行分割的共同意思。这样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是意思表示,又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的生效、撤销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避免这些争议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了解,同时也需要在制定共同遗嘱时慎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安宁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也打响了遏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枪。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于今年2月22日起诉至安宁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后,民二庭法官保红敏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保红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并在申报事项告知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进行了详细释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安宁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

记者了解到,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清涉案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释法】01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02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03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云南网记者夏方海通讯员施文涛

随县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确保依法公正

离婚时怀疑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

如果隐瞒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3月1日,随县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随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悉,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挽回可能,原告马某诉至随县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发现夫妻双方涉案财产种类多、金额大,且双方对彼此所持有的部分财产状况并不明晰,原、被告对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况。为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平等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填报承诺书》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申报内容、申报形式、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研究制订的法律文书,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督促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填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可对夫妻一方试图通过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人民法院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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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瞒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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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随县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随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悉,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挽回可能,原告马某诉至随县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发现夫妻双方涉案财产种类多、金额大,且双方对彼此所持有的部分财产状况并不明晰,原、被告对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况。为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平等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填报承诺书》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申报内容、申报形式、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研究制订的法律文书,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督促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填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可对夫妻一方试图通过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人民法院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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