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债务离婚后有诉讼时效吗,离婚后一方死亡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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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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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每天学一点49——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离婚财产的分割协议,其本身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要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经民政部门予以备案,方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同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内容应当合法,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否则该协议中相应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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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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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约定的债务各管各的,效力如何?

离婚协议的出现一般都是代表着夫妻生活走到了终结,在两人感情无法存续的情形之下,自然会对两人的各项事情划清界限,通常夫妻离婚需要处理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三是财产分割。尤其财产分割明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对财产分割中约定对夫妻债务约定各归各所有的效力是如何?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是种触手可及、直观可见的“幸福”,它能最大程度被最大数人理解为霍尔巴赫所说的“利益”。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都是当事人反复争夺的焦点。

其实在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总原则的前提下,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很复杂,不同的情形下分割不同,并不限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那些种类。

说完夫妻财产,那么我们来说一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来讲,买米买面买电视机电冰箱等生活用品,买房、买车等家庭生活用品,孩子上学费用、医院看病花费、出行旅游开支、家庭生活开支等家庭开支,这些应该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共同生活、生产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说明: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费用,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比如一方投资、担保、一方大额借款等,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都同意的,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的出现一般都是代表着夫妻生活走到了终结,在两人感情无法存续的情形之下,自然会对两人的各项事情划清界限,通常夫妻离婚需要处理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三是财产分割。尤其财产分割明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对财产分割中约定对夫妻债务约定各归各所有的效力是如何?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是种触手可及、直观可见的“幸福”,它能最大程度被最大数人理解为霍尔巴赫所说的“利益”。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都是当事人反复争夺的焦点。

其实在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总原则的前提下,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很复杂,不同的情形下分割不同,并不限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那些种类。

说完夫妻财产,那么我们来说一下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来讲,买米买面买电视机电冰箱等生活用品,买房、买车等家庭生活用品,孩子上学费用、医院看病花费、出行旅游开支、家庭生活开支等家庭开支,这些应该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共同生活、生产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说明: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费用,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比如一方投资、担保、一方大额借款等,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都同意的,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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