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4条规定内容,合同法94条和108条履行期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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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第五点的其他情形是指:www.zhibomen.com1.赠与人对赠与合同有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有合同有解除权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点的其他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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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对赠与合同有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有合同有解除权3.承揽合同之定作人4.货运合同之托运人5.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上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亦可享有解除权

转让合同有异议,协商不成功,能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吗?愿意承担违约金。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94条第二项和108条,思考从履行届至到履行届满期间,对方已明示或者默示不会履行主要义

你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很明确,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本身是个正规流程,在办理流程间,清算双方权利义务。要不要解除合同是自己选择的。我觉得你的真正问题可能是,针对你目前的情况,解除合同对你的利弊会产生哪些影响。一旦合同解除办理完成,双方对等于陌生人。按照你的描述,我想您可能已经和对方签订合同。可能与您签订合同的那一方有不履行或者“默示”(以行动方式表明)不会履行主要义务的。但是只要合同已经签盖,一般情况下合同都会生效。对方不履行合同内描述的责任义务的时候,是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间的其他条款是针对具体的事件发生,权责的划分方式。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即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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