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老年再婚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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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离婚怎样分割财产呢(60-70岁离婚无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典”丨再婚老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

克拉玛依市85岁老人韩某日前将81岁老伴谢某诉至法院,称自2013年登记结婚以来,妻子不曾照顾自己,且两人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谢某也有自己的说法。再婚老人离婚,应如何妥善解决家庭财产问题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法]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何青介绍,两位老人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再婚前均系丧偶。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家庭经济由谢某管理,截至韩某起诉之日,双方共有婚后共同存款50余万元,各自尚有婚前房屋以及婚后存款。自2022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经济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且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正在庭审中宣布审判结果的法官何青。图片由本人提供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何青介绍,司法实践中,再婚老年人离婚现象比较普遍,原因多在于婚后家庭经济纠纷、生活习惯、成年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生活等。该案由于双方子女的参与,矛盾比较突出。法官通过大量的走访和释法,先做通子女们的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最终法院对韩某婚后的50多万元存款以及谢某婚内出租房屋的8万元租金均进行平等分割,该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财产顺利分割交付,双方均较为满意。

何青表示,民法典实施以来,对老年人离婚案件,法官做到普法先行,先对双方当事人及子女进行释法讲理,将老人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内赠与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悉数讲明,借助双方当事人子女的力量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依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做好多方调解化解矛盾工作,再依理依法进行案件调解或审理,让老人心里不要有疙瘩,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老夫少妻:80岁老人离婚,法院判10亿财产对半分,老人差点晕过去

生活了30年的夫妻居然闹得不可开交,比丈夫小23岁的妻子三次起诉。要求丈夫10亿家产对半分。相差23岁的夫妻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呢?妻子为何执意要和生活三十年的富豪丈夫离婚呢?

白手起家

2022年,在成都发生了一件让人震惊的离婚案。80岁的邱先生和相差23岁的妻子田女士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邱先生是一个身价上亿的企业家。

俩人从相濡以沫闹到了这个地步,最让邱先生不理解的是,法院居然判他的10亿财产对半分!

妻子要离婚已成事实,但是这些钱却是自己打拼了一辈子换来的。邱先生有点就接受不了。

俩人之间就究竟发生了什么呢?让田女士从2014年就开始起诉邱先生呢。

邱先生出生在一个四川一个非常普通的农村家庭,出生时新中国还没有成立,但好在家里坚持让他读了好几年书。

邱先生的成绩在班里不算前列,但是他在体育方面却非常有天赋。每次学校举办的运动会,他都能取得好成绩。

中学毕业以后,他顺利考进一所体育学校。最后被分配到了一所农村小学当体育老师。当时老师的职业就是一个“铁饭碗”。

邱先生在学习里兢兢业业,工资也逐年上升,日子慢慢就好了起来。一转眼,就到了适婚的年龄。

身边不少老师都觉得邱先生人又聪明,又靠谱。于是纷纷给他介绍身边的优秀女孩,最终邱先生选择了一名同样是老师的女孩。

就这样,两个人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一起上班,一起下班回家,不少老师经常看到邱先生载着自己的妻子上下班。

有人调侃:“邱老师,我看你天天接送你家那位上下班,你不会是个耙耳朵吧。”

邱先生则一脸不在意的说道:“千金难买我乐意!”

就这样小两口的日子过的十分幸福,可是眼瞅着结婚好几年了,邱先生的妻子却始终没有怀孕。

邱先生的母亲日日催,夜夜盼。最终邱先生只好带着妻子去到医院做检查,但因为当时的医疗条件有限,也不知道是谁的原因。

逐渐,邱先生的母亲对妻子的态度越来越差,时常没有好脸色,经常说一些难听的话。

“别人家的母鸡还下个蛋呢,有些人蛋都下不了。”

邱先生的妻子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最开始也不和婆婆计较,但长时间没有孩子的压力也让她逐渐暴躁。

婆婆和儿媳就这样每天争吵,邱先生终于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待不下去了。妻子最终和邱先生提出了离婚。

离婚没多久,邱先生的一位朋友就找到他说想要一起干点大生意,邱先生也被离婚的事情闹得心烦不已。

头脑一热的他二话不说就辞掉了老师的工作,跟着朋友去做生意了。

万万没想这位朋友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大骗子,邱先生不仅赔光了所有的积蓄,还因为经济纠纷进了监狱。

人生最好的10年光阴全部都在阴暗的监狱中度过了。出狱后的41岁的邱先生打算再回到学校去任教。

但是哪个学校会要一个有前科的人来教育孩子呢?邱先生在社会上找工作也是四处碰壁,因为他只是体育好一些,却没有什么以及之长。

最终无奈的邱先生只好选择自己开始创业。

当时正好赶上了国家改革开放,很多人都“下海”经商。邱先生就开始在春熙路的步行街摆地摊。

没想到生意出奇的火爆,邱先生每天进货卖货,乐此不疲。不到一年的时间,邱先生就挣到了10万元。

在那个年代,万元户已经非常了不起了。邱先生意识到了商机,现在手里还有本金,于是率先加入了成都荷花池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

果不其然又赚翻了,直接赚了百万。邱先生的野心也越来越大,他又看准了当时刚刚起步的建材行业,果然又赚麻了。

钱是越挣越多,但邱先生也感到越来越孤独,没次应酬完回到家,没有一盏灯在等自己,邱先生觉得自己应该找个枕边人。

邱先生和田女士的爱情

田女士是一位售货员,长相十分甜美,小嘴也是能说会道,销售额经常是名列前茅。

一天,邱先生去到铝材店视差工作,好巧不巧就遇到了田女士,俩人聊得十分投缘,邱先生当晚就请田女士吃饭了。

后来,邱先生经常借着视差工作的理由来到铝材店,不少人也调侃田女士“小田,你这是要飞上枝头变凤凰了。”

小田自己心里自然是明白的,但是碍于年龄的差距,小田总是说:“张姐,你可别瞎说,人家是千万身家的老板,我就是个小小的售货员。”

但最终田女士还是被邱先生的细心体贴所打动了,1988年相差23岁的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外人对这段感情却十分不看好,认为邱先生是老牛吃嫩草,认为田女士是为了攀高枝。总而言之就是嫉妒。

但是俩人对于外面的闲言碎语都置之不理,毕竟日子是两个在过,冷暖自知,别人又怎么会知道呢?俩人经常一起出去逛街、旅游,对于路人鄙夷的目光田女士也丝毫不在意,反而是邱先生有些在意。

“小田,你觉得和我在一起委屈吗?”

“老邱,你别胡思乱想,能和你在一起是我几辈子修来的福气,你对我好,我自然之道,管别人说什么呢。”

俩人很快有了一个女儿,虽然田女士没有什么太大的能力,但是邱先生还是在公司中给她留了一个中层的管理位置。

后来邱先生用赚来的钱开始投资各个行业,还进军了房地产,在春熙路盖了一栋6层的大楼,还盖了一栋8层的公寓。

赚的钱越来越多,邱先生开始搞古玩字画,邱先生也十分喜爱中国传统文化,在2019年专门建造了一座私人博物馆,叫做百姓博物馆。

后来邱先生的年级也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不好,本想颐养天年的他,居然收到了妻子的离婚起诉书。

田女士究竟为何要和邱先生离婚呢?

离婚真相

邱先生收到离婚起诉书时,整个人都懵了,自己和妻子一直恩爱有加,并且也没有在外面沾花惹草,妻子为什么要和自己离婚呢?

邱先生很快边和田女士进行了沟通,但是田女士却不愿多说。第一次起诉也被判为:不准予双方离婚。

田女士一听这就气不打一处来,又再次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结果也和第一次一样。实际这已经不是田女士第一次起诉了。

可是邱先生始终不知道原因,难道时因为自己太重视文玩,忽略了妻子的感受吗?还是生活费给妻子太少了呢?

田女士实际上在公司里没有什么特别的权利,工资也就一万元,但是只要田女士开口要的东西,邱先生都会买给她。

邱先生一位时妻子嫌钱太少,又叫财务以后每个月给她打两万元。但是妻子依然上诉,但结果依然是不准离婚。

因为邱先生年龄已大,妻子有照顾的义务。女儿也在俩人之间做了不少调解,但由于人在美国,不能经常回来,最终还是没有劝住母亲。

最后他也终于知道了妻子为啥执意要离婚的原因。

原来,邱先生第一段婚姻一直没有孩子,也不知道是谁的问题,但和田女士在一起不到一年就有了一个女儿,外界都传这孩子来路不明。

邱先生再婚时,也年级不小,慢慢的自己也就有了怀疑,于是邱先生带着女儿去做了DNA检测,结果女儿就是他的。

但是这件事很快被田女士知道,无论邱先生如何解释,田女士心中都有了嫌隙。

还有一次是因为工作,田女士情急之下打了邱先生的弟弟,邱先生让田女士去道歉,田女士觉得邱先生根本没把她当做一家人。

最后就是因为博物馆的问题,当时邱先生说要将博物馆的东西都无偿捐献给国家,田女士极力反对,俩人在这件事上也吵了很多次。

最终在2022年,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允许俩人离婚,每人各分一办财产。也就是说邱先生要分田女士5亿左右。

邱先生就觉得非常冤,自己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如今要分给妻子一半。毕竟自己在娶田女士前就已经是亿万富翁了。

不甘心的邱先生找来了自己律师,他又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希望能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帮办·说法 | 六旬夫妻分居27年后要离婚,女方要求分割500万财产但男方不同意

六十多岁的刘女士日前将丈夫高先生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夫妻二人已经分居近30年。听到要分割财产,高先生不乐意了,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夫妻分居30年财产分割陷争议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此时的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六十多岁的刘女士日前将丈夫高先生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夫妻二人已经分居近30年。听到要分割财产,高先生不乐意了,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夫妻分居30年财产分割陷争议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此时的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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