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买的集资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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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方婚前购买的集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某结婚前购买一套单位集资房,与秦某结婚后取得产权证,育有一女,几年后两人闹离婚。秦某要求对集资房进行分割,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秦某主张分割的房屋为王某婚前购买,即使婚后取得产权证,秦某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房屋有约足按份共有外,该房产为王某婚前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割该房产,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确定房屋性质,并不在于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

因此,夫妻离婚时,可主张分割的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内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均不得主张分割。如果想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在另一方婚前房产上加名,并约定所占份额,离婚时按约定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未约定份额,则是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长短以及对该房产的出资贡献等多个因素进行适当分割给另一方,不会双方各占一半进行平均分配。

家事说法4:夫妻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屋仍属于一方父母

【要点归纳】

夫妻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该房屋仍属于其父母之财产,该实际出资作为债权进行处理。对于该债务是否支付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据实际情况确定。

【案情概述】

王甲、王乙系弟兄,其父亲王丙系西安某厂职工。王乙、薛某于1997年结婚。2002年,西安某厂集资建房。2002年至2006年期间,在王丙名下分五次交纳集资建房款及物管基金, 2004年年底入住集资房。2007年王丙病故。2008年,王乙、薛某交纳了该集资房的办证费及剩余房款。

上述所有交款票据均由王乙、薛某保管。2008年11月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的集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丙。

王丙去世后,王甲将王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法院认为,虽然各种证据都表明王乙夫妇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但由于房改房的特殊性,该房屋仍属于王丙的遗产。房屋出资款作为王乙夫妇二人对王丙的债权,应从现房价值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作为王丙的遗产再由王甲、王乙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乙、薛某所有,王乙支付王甲房屋补偿款八万元。

【节选自(2012)西民一终字第390号判决书】

【答疑解惑】

房改房是一种特殊的房屋形式,职工参与房改所获房改房,是其作为职工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福利的体现。《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丙作为职工参与房改获得的房改房,同时根据西安市房管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丙。如果因为王乙、薛某夫妻的共同出资而将该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会损害父亲王丙的财产权益,也与国家房改政策精神不相符。

王乙、薛某的出资可以作为对王丙的债权予以清偿。而对于该实际出资以债权的形式得到债务人的补偿时,能否要求支付利息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子女一直居住在该房改房内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对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子女,实际居住已经是出资带来的收益,如果在债权实现时再要求支付利息,就有重复收益之嫌,有失公允。

诉讼离婚时各种性质的房产都是怎么分割的?

房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个小的总结。

1. 央产房

要看央产房取得时间,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产房,那么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对于央产房,其有没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明,直接决定能不能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么就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么法院会基于居住利益相应的计算一部分补偿,数额相对要少一点。

2. 军产房

军产房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意义上军产房自始至终产权都在部队,军人和军属只享有居住权利,到了一定期限应该进行腾退【实践中各个军营管理方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所以离婚时军产房严格意义上不能进行分割,最多法院视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这两种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属于承租状态,在离婚时只能对承租的利益进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也很难实现离婚时让对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质房屋,在特定时期时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花比较少的钱就能通过房改将央产房、公房承租房改为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割房改房,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考虑到是否适用了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买房的钱谁掏的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

5. 回迁房

回迁房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而得到的房子,离婚时分割回迁房要追溯到拆迁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双方都对拆迁的房子有份额,同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么针对回迁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现在的房地产操作,一般都是个人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一套公寓。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只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实践,在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就公司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当事人都会直接按照公寓的价格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7.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房屋,并且对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持有共有产权房要满五年才能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时候卖出对象也有限制,所以说对个人而言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比较小。

由于增值比较小,在离婚时双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产权房给另一方,那么放弃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转出记录,无法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对房屋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在离婚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只需要就现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租房补贴如何分割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让双方继续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9.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在法院层面也不认可小产权房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当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其他存款,仅仅只有这样一套住房必须予以处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就小产权房的居住进行划分,比如让一个人住东边、一个人住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 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在政府划拨土地上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没有办法办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和小产权房不同的是,集资房的单位如果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针对这类型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确定房屋的份额,但是依旧无法折价补偿。

11.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了配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一笔房款,所以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按照购买时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房款,之后再卖出去按照市场价分割。

婚姻家事案件有特殊的隐私性,所以欢迎大家通过私信、留言的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情感法律咨询热线。

房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个小的总结。

1. 央产房

要看央产房取得时间,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产房,那么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对于央产房,其有没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明,直接决定能不能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么就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么法院会基于居住利益相应的计算一部分补偿,数额相对要少一点。

2. 军产房

军产房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意义上军产房自始至终产权都在部队,军人和军属只享有居住权利,到了一定期限应该进行腾退【实践中各个军营管理方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所以离婚时军产房严格意义上不能进行分割,最多法院视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这两种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属于承租状态,在离婚时只能对承租的利益进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也很难实现离婚时让对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质房屋,在特定时期时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花比较少的钱就能通过房改将央产房、公房承租房改为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割房改房,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考虑到是否适用了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买房的钱谁掏的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

5. 回迁房

回迁房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而得到的房子,离婚时分割回迁房要追溯到拆迁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双方都对拆迁的房子有份额,同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么针对回迁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现在的房地产操作,一般都是个人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一套公寓。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只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实践,在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就公司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当事人都会直接按照公寓的价格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7.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房屋,并且对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持有共有产权房要满五年才能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时候卖出对象也有限制,所以说对个人而言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比较小。

由于增值比较小,在离婚时双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产权房给另一方,那么放弃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转出记录,无法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对房屋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在离婚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只需要就现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租房补贴如何分割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让双方继续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9.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在法院层面也不认可小产权房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当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其他存款,仅仅只有这样一套住房必须予以处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就小产权房的居住进行划分,比如让一个人住东边、一个人住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 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在政府划拨土地上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没有办法办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和小产权房不同的是,集资房的单位如果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针对这类型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确定房屋的份额,但是依旧无法折价补偿。

11.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了配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一笔房款,所以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按照购买时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房款,之后再卖出去按照市场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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