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工伤赔偿属不属于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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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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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工伤赔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工伤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登记结婚后,丈夫因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涉及对《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所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理解。该规定源于2001年修改后实施的《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原来的《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比起《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可以明显看到《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做出了以下两点的改动:

首先,《民法典》拓展了可获得救济的损害的范围,将其由原先的“身体受到伤害”扩大到了“人身损害”,这使得本项在文义上可以囊括其他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受侵害所导致的损害;

其次,《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将具体列举的费用修改为具有概括性的“赔偿或补偿”,使得本项足以涵盖更多赔偿与补偿样态,如《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

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因劳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而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其个人财产,实践中也有法院持此态度。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14条即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存在疑问的是,夫妻一方因工伤致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就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采纳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它是用来赔偿受害人因身体权或健康权遭受侵害而残疾,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减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1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理念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夫妻双方运用劳动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均属于夫妻这一共同体。按照这一逻辑推理,那么因劳动能力丧失所取得的收入(残疾赔偿金),似乎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如下情形:夫妻一方在分割完残疾赔偿金后很快起诉离婚,或直接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残疾赔偿金。考虑到前述情形出现的可能性,一旦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完全有可能出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于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的情形,而这可能不利于因伤致残一方未来的日常生活。

为保护未来婚姻关系可能破裂的残疾方,技术上存在着两种可能的操作方案:第一,先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对因伤致残一方予以补偿,即先共同,再个人的思路;第二,先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先个人,再共同的思路。

比较合适的做法可能是后者,即原则上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在具体计算时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1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模式,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将其中部分伤残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计算时,具体年限可以采用人均寿命70岁减去定残年龄所得差额。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林颖

文字编辑:王滢

婚后得的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后,如果遭受了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因为该赔偿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是对工伤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依照《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工伤补偿应该是属于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义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

(2)抚育子女的费用;

(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

(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

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获得工伤补偿,这是基于遭受了工伤,导致人身受到了伤害的基础上。从这点上来看,工伤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夫妻并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结婚之后取得的工伤补偿款,这也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按照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处理,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对工伤补偿作出分割。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才财产?

夫妻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才财产?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

工伤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工伤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人身属性的财产。在离婚时,工伤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析:

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在路上遇到事故等一些意外,受了伤,对方赔偿的医疗费是属于受伤者的,但一般在医疗费外还会有一些费用产生,比如误工费等,这个误工费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是专门给残疾人生活的费用,这种费用很特殊,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生活保障,故只能归残疾的夫或妻一方,另一方不能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志华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陈志华律师简介

中山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硕士;16年法律工作,现为广东凯成律所企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担任上市公司及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多家公益组织合作。婚姻情感家事纠纷;金融犯罪、职务犯罪

夫妻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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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才财产?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

工伤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工伤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人身属性的财产。在离婚时,工伤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析:

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在路上遇到事故等一些意外,受了伤,对方赔偿的医疗费是属于受伤者的,但一般在医疗费外还会有一些费用产生,比如误工费等,这个误工费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是专门给残疾人生活的费用,这种费用很特殊,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生活保障,故只能归残疾的夫或妻一方,另一方不能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志华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陈志华律师简介

中山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硕士;16年法律工作,现为广东凯成律所企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担任上市公司及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多家公益组织合作。婚姻情感家事纠纷;金融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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