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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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重点条例解析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信息保密法公民有发信息的权利吗信息系统立法时间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规有哪些个人信息维护什么意思信息安全法重点条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出台解决了个人信息层面法律法规散乱不成体系的问题,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数据治理立法框架。

《个人信息保护法》厘清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化决策、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基本概念,从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与权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堪称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事业的新篇章。本文将结合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要点解读,供各方参考。

一、适用范围及核心概念

(一)明确适用范围,设定域外适用效力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落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2013年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即该规定仅适用于在境内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产生域外效力。2017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法》沿用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的,适用《网络安全法》。因此,《网络安全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破旧立新,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下称GDPR)及多数国家与地区相关法律的立法思路,以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为基础,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域外,产生了“长臂管辖”的效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适用本法,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1)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

(2)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还包括特定情形下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此处特定情形既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直接信息处理活动,也包括行为分析和评估等企业常见的间接信息处理行为。

为与域外管辖相呼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但上述关于域外适用效力的条款也存在待进一步明确之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仍不明确。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所设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域外管辖效力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还需相关部门后续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核心概念,扩大敏感信息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采用准“识别+关联”的认定标准,并将经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外。同时,参考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相关规定,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保密法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高达5000万元,个人隐私保护即将迎来风清气正的新阶段。

2021年4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有发信息的权利吗公民有发信息的权力!

信息发布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作为社会人的天然权利。即使在中国没有宪法的时代,也具有不可剥夺性,也根本不能被剥夺,任何人都是社会人,他会从社会获得一定的信息,他也可以将所获得信息传播。

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中的首要项目,自然应该包括信息发布权,即公民应该自然拥有发布所获知社会信息的权利。

信息系统立法时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这部新法律的实施将会更好的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也将会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更合理的执法参考。

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规有哪些1、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

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个人信息维护什么意思个人信息维护的意思就是银行为了防止黑客入侵而进行定期维护系统,从而达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作用。

银行进行定期的维护是比较正常的现象,一般个人信息维护的时间不会太久。维护结束后,用户就可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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