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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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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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案件抗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最大优势在于再审强行性,即抗诉必然引起再审,没有选择的余地。 2.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作了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依法提起公诉,制裁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线索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这是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3.其他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实行的其他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有:(1)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诉,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再审结束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2)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较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请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另外,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适用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方式。(3)其他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的一种监督方式。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制作《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指出同级人民法院应当纠正或改进的问题,这种建议一般针对某些案件的共性问题提出,不具有特别的强制力。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二、律师在民事庭审中不听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如何处置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发司法建议书。

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

三、法律对庭审中的被告不回答问题有默认这一条纹吗

并不存在默认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自认的规定,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从广义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五、庭审中一方申请鉴定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

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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