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请谈谈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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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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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目标、强调服务、强调效率和责任、关注环境公共性:追求公共利益、代表公众、以公权力为后盾、强调价值调和与责任
管理性:重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强调战略;注重效果与效率;将私人部门管理手段运用于公共部门
社会性:新治理、重视价值与责任
地位:实现公共利益是现代公共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出发点。
二、公权和私权的含义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权个体就可以为。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但是敬畏公权与敬畏执行公权者是两回事,就像对真理的崇拜与崇拜掌握真理的人不可同日而语一样。 私权,也叫私权利。
但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这是一般人容易误解的,人们往往以为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就把私权看窄了、看“私”了。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有效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益的概念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五、公共权力是什么意思 历史书说尧舜禹时期是公共权力 啥意思啊 解释下 谢谢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 公共权力来源于群众
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效用,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而又能限其于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公共权力。毕竟法律是人类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后才最终选择的行为模式和社会运行规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公共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角度认识公共权力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权力概念多数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权力。
产生溯源
“文明时期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于前辈经验而体现在风俗习惯里面的东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续而已。”至此,社会规则获得了它的普遍形式。为保证这种规则的适用,必然从社会中分化出一种特定力量以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维持这种力量的主体必须居于超然地位,同时又须有足以维护权利义务的社会权威。因为,“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为保证法的适用,社会便分化出一种特殊的力量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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