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离婚婚前买的房子如何分割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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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贷款买的按揭房,如果离婚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按揭房,如果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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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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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按揭房,如果离婚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按揭房,如果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婚前按揭买的房子增值了,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婚前财产增值#离婚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3、一方婚前买房,结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怎样补偿对方?婚前按揭买的房子增值了,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婚前财产增值#离婚

昨晚,袁Sir收到一则这样的私信,咨询人在2016年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的房子,首付3成,每个月都靠自己的公积金还款,2017年年底结婚,现在房子增值到130万左右,但是最近夫妻二人有离婚的打算,咨询人想问这种首付都是自己一个人出的,后续也是用公积金还款的房子,是否都属于个人财产呢?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这个增值的部分要分多少给对方呢?

在袁Sir接触到的大多数夫妻离婚案例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是最为普遍的,毕竟现在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让年轻人一次性付款有点强人所难。而房子由于独特的属性,在前几年购买的房子很多都属于低价,而到现在早已升值,像咨询人一样,翻倍都是非常普遍的,而如果夫妻二人闹离婚,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又成了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因此,今天,袁Sir来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房子增值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我们可以知道夫妻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从字面意思很容易将购买房产增值理解为投资成功挣钱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后续司法解释里也将自然增值部分定义为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从这里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婚前付的首付以及月供部分都属于个人财产,这里所占增值的比例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后还款的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得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增值的部分如何计算

我们以咨询人的实际情况来做一个计算演示:

咨询人婚前首付20万,贷款40万,贷款总利息40万,则总房款:20 40 40=100万元,现房子价值130万元,则房子增值倍数为130÷100=1.3倍,婚后共同还款金额为8万元,则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8万÷2×1.3=5.2万,这也意味着咨询人需要补偿给另一方5.2万元。

这里是按照增值倍数来计算,方便易懂,如果还有不明白的网友可以私信袁Sir,可以帮你计算。

三、婚后用公积金还月供的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吗?

袁Sir接触了很多当事人都以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形式存在,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其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具体操作上,分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并非实际分割该部分财产,而是要先计算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经折价后,再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所以婚后还款部分采用公积金的形式,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房已经成为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条件,众所周知,房子价格高,一般年轻人一次性支付不起,就会出现贷款买房的情形。但是,贷款买的房在离婚时就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比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两个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一女儿。婚后因为性格问题,两人想要离婚,没多久,男方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房子和钱都不给妻子,要让妻子净身出户。妻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找到了我咨询,通过与妻子的沟通我了解到,原来在家里都是丈夫挣钱,夫妻俩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婚后房子的贷款也是丈夫一个人还的,所以丈夫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丈夫提出这样的请求真的合理吗?

提出难点:在很多人看来,婚前个人买房,婚后个人还贷,离婚时房子就应该是个人的,不应该分割,这其实是个误区,让我们看看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律师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我们回到案例中,虽然男方婚前付了首付,但是还贷的钱是他婚后的工资,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还包括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分割的,男方不可能一分也不给。

很显然这套房子是需要分割的,这没有什么争议。那么,男方到底还了多少贷款呢?这个需要算一下。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他的银行流水,而正是这个调取银行流水的请求,又让我们有了一个新发现。

我们让男方打流水的时候,男方推三阻四,一直不打,最后经过几次交涉,男方终于提供流水了,我们只能把还贷记录一个月一个月加起来,看看到底还了多少。没想到的是,男方在每个月发工资后,会固定转出一部分钱,不是用于还贷,并且我的当事人说男方每个月收入一万左右,但其实算下来流水每个月收入有两万,这就属于隐瞒真实收入了,这个情况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在法律上,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男方说明每个月转出固定一笔钱的使用目的,男方一直支支吾吾,不愿意说,并多次强调,工资是他自己的,他有权处分。最终,结合男方每个月的流水情况,以及每个月给家里生活费等情况,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自以为房子、钱都是他个人的,却没想到,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管是分房、还是分存款,男方这样的行为,都会让他自己少分。

提出难点:我们前面说,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分割的,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呢?实践中,购房总价、贷款总数、相关的税费,比如契税,公积金等都会影响房子增值部分的确定,但是,最重要的是房产的现值是多少。关于房产的现值,双方可以协商定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在高院名录里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共同指定,由法院摇号决定。评估费用是由申请方预付的,但是我建议大家最好协商定价,这样可以省去评估费。

一般情况,房子的增值是用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但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十年购买的房屋,在这十年里房屋发生了很大的增值,而结婚后房子的增值相对不多,如果按照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对于买房子的一方是很吃亏的,相当于他结婚前的增值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呢,其实我们也是有办法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房子现值与结婚时的房子价值进行对比。不要小看了这样一种算法,有时候会相差几百万的增值价款。我们这个案子中,小两口是婚前一年多买的房子,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按房子现值减去购房总成本计算房子的增值,增值是220万。

判决结果:最后经过我们的争取,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但是由于男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男方少分,共补偿女方150万,这个结果远远超出女方的预期。

法律提示: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婚后自己挣钱还房贷就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公积金,这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在计算房子的增值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一方婚前买房,结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怎样补偿对方?

一方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婚后夫妻有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呢?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房子所有权一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法律规定了补偿原则,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计算,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难点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同一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解析这个难点问题。

婚前房婚后分割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一个案件来解释说明。章三与李梓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章三在2005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总价是56万,印花税2万元。其中,贷款34万。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在2015年的时候就还完了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共还了30万。现在因为感情问题,两人要离婚,李梓就提出要章三对这套房子折价补偿。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60万。那么离婚时对房子折价款的补偿到底如何确定呢?

我做过不少此类案件,但为就此类案件作出更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我的团队又检索出几百份相关的判决书,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影响补偿款数额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计算增值率是以初始购房价还是结婚时的购房价计算,二是计算房屋补偿价时房子价格要不要包括税费等各项成本支出。

补偿款的计算时点到底怎么确定

各地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北京的法院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方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第二种方式,2016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写明,补偿数额=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

上述计算公式中“房屋购买价”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以初始购房价计算,有的法院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房屋购买价”在公式的分母,“房屋购买价”越高,补偿金额越低。国内的房价基本上是从2000年开始上涨的,从2004年到2017年期间涨幅很猛。所以如果从购房到结婚相差时间较长,两个时点的房价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会有非常大的区别。

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是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即560÷(56 30 2)=636%,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36%×30×50%=95.4万元。第二种计算方式,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话,可以申请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的,上面的案例中,经过评估,房子在结婚时的价格为170万。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 2)=277%,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77%×30×50%=41.55万元。从计算结果来看确实差距很大。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确定房屋购买价,以初始购房价计算,还是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过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二中院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计算时点失当而发回重申。二中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间隔较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偿还了相当部分的贷款,且房屋增值收益是针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补偿,因此应当以结婚时点计算为宜。所以此类案件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律师应该根据所代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税费要计算在内吗

至于计算时是否应当将房屋税费等其他购房成本考虑在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就拿上述案例来看,是否计算税费影响不大。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即560÷(56 30)=651%,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51%×30×50%=97.65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95.4万元相差不大。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280%,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80%×30×50%=42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41.55万元相差不大。购房税费等购房成本相对于整个购房价格来说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所以对计算结果影响非常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所以可以看出法官对于计算补偿金额时以哪个时间点的房价计算以及是否计算税费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的。

而通过我们检索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发现,一般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率的通常都是买房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相差不大,房价没有太大变动的。而以结婚时的房价为时点来计算增值率的,一般都是购买房子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间隔较长,房价有较大变动的。我认为以结婚时的房价计算更为公平,因为补偿金额系对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而结婚之前的房贷并未参与偿还,也不应享受结婚之前的房子增值。而如果以购房价格计算,相当于让对方享受了结婚前的房产增值,对房屋所有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你明白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有共同还贷,离婚应该怎样补偿另一方了吗?如还有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

一方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婚后夫妻有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呢?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房子所有权一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法律规定了补偿原则,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计算,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难点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同一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解析这个难点问题。

婚前房婚后分割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一个案件来解释说明。章三与李梓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章三在2005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房款总价是56万,印花税2万元。其中,贷款34万。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在2015年的时候就还完了贷款,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共还了30万。现在因为感情问题,两人要离婚,李梓就提出要章三对这套房子折价补偿。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60万。那么离婚时对房子折价款的补偿到底如何确定呢?

我做过不少此类案件,但为就此类案件作出更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我的团队又检索出几百份相关的判决书,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影响补偿款数额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计算增值率是以初始购房价还是结婚时的购房价计算,二是计算房屋补偿价时房子价格要不要包括税费等各项成本支出。

补偿款的计算时点到底怎么确定

各地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北京的法院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方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第二种方式,2016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在《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写明,补偿数额=房屋现值÷(房屋购买价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

上述计算公式中“房屋购买价”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以初始购房价计算,有的法院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房屋购买价”在公式的分母,“房屋购买价”越高,补偿金额越低。国内的房价基本上是从2000年开始上涨的,从2004年到2017年期间涨幅很猛。所以如果从购房到结婚相差时间较长,两个时点的房价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会有非常大的区别。

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是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即560÷(56 30 2)=636%,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36%×30×50%=95.4万元。第二种计算方式,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 其他费用)。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话,可以申请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的,上面的案例中,经过评估,房子在结婚时的价格为170万。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 2)=277%,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77%×30×50%=41.55万元。从计算结果来看确实差距很大。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确定房屋购买价,以初始购房价计算,还是以结婚时点的房价计算。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过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二中院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计算时点失当而发回重申。二中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间隔较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偿还了相当部分的贷款,且房屋增值收益是针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补偿,因此应当以结婚时点计算为宜。所以此类案件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律师应该根据所代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税费要计算在内吗

至于计算时是否应当将房屋税费等其他购房成本考虑在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就拿上述案例来看,是否计算税费影响不大。以购买时点为基础来计算的话,就是增值率=房屋现价÷(购房价格 共同已还本利息),即560÷(56 30)=651%,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651%×30×50%=97.65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95.4万元相差不大。以结婚时点为基础计算,就是560÷(170 30)=280%,此时房屋补偿款就是:280%×30×50%=42万元与计算含税费结果41.55万元相差不大。购房税费等购房成本相对于整个购房价格来说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所以对计算结果影响非常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所以可以看出法官对于计算补偿金额时以哪个时间点的房价计算以及是否计算税费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的。

而通过我们检索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发现,一般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率的通常都是买房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相差不大,房价没有太大变动的。而以结婚时的房价为时点来计算增值率的,一般都是购买房子的时间和结婚的时间间隔较长,房价有较大变动的。我认为以结婚时的房价计算更为公平,因为补偿金额系对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而结婚之前的房贷并未参与偿还,也不应享受结婚之前的房子增值。而如果以购房价格计算,相当于让对方享受了结婚前的房产增值,对房屋所有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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