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入户盗窃还是入室盗窃,入户盗窃刑法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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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的认定对于“入”的理解  《新华字典》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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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出”相反:1、从外面进到里面;2、收进;(2)、合乎、合于;(3)、入声,古汉语四声之一。[3]《现代汉语辞海》对“入”解释为:(1)、由外到内;进来进去;(2)、参加到某种组织中;(3)、进项、收进;(4)、合乎、合于;(5)、入声。[4]在司法实务中,“入户”后抢劫有两种情形,即“预谋入户”与“入户后临时起意”两种抢劫情形。对于“预谋入户”抢劫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已无匪议。对于“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是否属于《解释》中所指的“入户抢劫”?  我们应从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来正确理解,具体界定标准可综合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入”者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入”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秘密潜入、有的是暴力进入、有的是公开进入。“入”的“非法性”如何界定?笔者以为,这可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标准来界定,即行为人入户时是否征得住户里的人同意或合理、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的。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就蓄谋抢劫的,不管其进入方式是否合理的,均视为非法侵入。实际上,这种情形是“预谋入户”抢劫。  第二、“入”者的心态具有犯意,即“入”者在入户前有一定主观罪过。也就是说,“入”者在入户前就有除了抢劫之外其他犯罪的意图,而由于情况变化使得“入”者犯意发生改变,转化为抢劫的。例如,行为人入户欲求盗窃、诈骗、等犯罪故意而在入户后犯意发生变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假如“入”者是进入的他人住户的目的是合法的、合理的,而是由于情况变化使得“入”者在户内发生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因索债不成的而抢劫的;公、检、法人员办案,因见财临时起意而抢劫的。  对于“户”的含义,在理论上目前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一是认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二是认为“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三是认为“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5]  对于“户”的认定,需运用恰当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阐释,并忠实立法愿意。 第一、从字面上进行文义解释来看, 《新华字典》把“户”解释为:(1)、一扇门;(2)、人家;(3)户口。[6]《现代汉语辞海》关于“户”的解释有:(1)、门;(2)、人家、住户;(3)、门第;(4)、户头(5) 、姓。[7]能与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户”关联最密切的含义是“人家”。第二、从立法意图上进行文理解释,“户”是“私人住宅”之意。从一般的社会观念上来理解,公民通常把“住宅”视为其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的最终依赖,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对此,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从司法机关对“户”进行论理解释来看,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可见,司法解释也把“户”解释为“私人住宅或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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