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保释出来后还会判刑吗,涉嫌诈骗案判刑后还可以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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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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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4万元可以保释吗(诈骗1500万可以取保候审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涉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涉嫌诈骗罪如何定刑?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

网友咨询:

涉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谢晓明律师解答:

涉嫌诈骗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受审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谢晓明律师解析: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的数额定罪量刑。共同作案应当一起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谢晓明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中级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对企业破产、并购、股权纠纷等公司法实务有着超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构成诈骗罪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编造事实进行诈骗的是会构成诈骗罪。那么涉嫌诈骗罪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涉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二、取保候审的启动是怎样的:

  (一)、取保候审可以由案件的承办机关主动决定适用,也可以在家属或者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决定适用。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10、“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对于诈骗罪案件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价值

两高两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来说,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明确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比较而言,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该条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以往满足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但是修订后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改为“应当”,满足条件,依法“应当”取保候审。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应当可以等同于“必须”。

根据新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满足“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那么“发生社会危险性”指的是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涉诈骗罪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一般需要重点强调的是“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5.逃跑(隐匿、藏匿、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形。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予取保的实质理由,也就是担心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

因此,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的具体情节、案件类型等事实,重点说明当事人不存在逃避刑事追究,不存在干扰侦查活动、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等现实风险,论证案件满足”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例如,我们在近期提交的一份涉诈骗罪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出:当事人应属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及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本案早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涉案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虽尚在侦查阶段,但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的实物证据也已全部被办案机关扣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往办案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又在案件管辖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当事人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等现实风险,当事人本人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3.涉案的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均已做过多次笔录,根据我们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可知,本案的言词证据应当基本稳定,且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非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是案件现有事实、证据基础上的定性争议问题,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涉案公司已经主动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案件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这几点情形,我们作为论证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但是必须指出,在涉诈骗罪案件中,尤其是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中,如果仅仅是依托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要求,又很难在实质上追求取保候审的结果,且容易陷入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主观理解偏差中。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形式上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的“筹码”,但当事人能否取保的核心要件,仍是要回到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主要方面。对于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涉诈骗罪案件,争取改变定性、改变定罪量刑的核心条件,将当事人可能存在“重罪、重刑”的不利局面不断降低,在此基础上,配合“社会危险性”“应当取保”等相关规定,才能真正意义上追求有效辩护和取保候审的结果。

所以,即使有了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涉诈骗罪案件的申请取保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坚持重点放在案件本身,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再结合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慎捕、慎诉、慎押”等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两高两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来说,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明确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比较而言,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该条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以往满足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但是修订后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改为“应当”,满足条件,依法“应当”取保候审。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应当可以等同于“必须”。

根据新的《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满足“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那么“发生社会危险性”指的是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涉诈骗罪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一般需要重点强调的是“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5.逃跑(隐匿、藏匿、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形。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予取保的实质理由,也就是担心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

因此,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的具体情节、案件类型等事实,重点说明当事人不存在逃避刑事追究,不存在干扰侦查活动、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等现实风险,论证案件满足”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例如,我们在近期提交的一份涉诈骗罪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出:当事人应属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及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本案早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涉案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虽尚在侦查阶段,但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的实物证据也已全部被办案机关扣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去往办案机关接受讯问、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又在案件管辖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当事人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等现实风险,当事人本人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3.涉案的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均已做过多次笔录,根据我们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可知,本案的言词证据应当基本稳定,且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非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是案件现有事实、证据基础上的定性争议问题,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涉案公司已经主动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案件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这几点情形,我们作为论证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但是必须指出,在涉诈骗罪案件中,尤其是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中,如果仅仅是依托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要求,又很难在实质上追求取保候审的结果,且容易陷入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主观理解偏差中。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形式上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的“筹码”,但当事人能否取保的核心要件,仍是要回到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主要方面。对于涉案金额重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涉诈骗罪案件,争取改变定性、改变定罪量刑的核心条件,将当事人可能存在“重罪、重刑”的不利局面不断降低,在此基础上,配合“社会危险性”“应当取保”等相关规定,才能真正意义上追求有效辩护和取保候审的结果。

所以,即使有了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在涉诈骗罪案件的申请取保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坚持重点放在案件本身,围绕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再结合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慎捕、慎诉、慎押”等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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