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抚养费,烈士抚养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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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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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烈士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1983烈士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继子女在亲生父母死亡后能否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1983年,温某与何某再婚,婚后长期携带温甲(当时温甲才13岁)共同生活并给予照顾。

2007年6月,温某因病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器质性病变所致精神障碍。尽管经多年反复住院、服药治疗,但温某还是于10月12日因病死亡。

2010年12月起,温甲之姐温乙将温甲接去照顾至今。

2016年12月14日,温甲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核发的《残疾人证》,并登记其生父温某为其监护人。

2018年5月9日起,温甲之姐温乙为温甲的监护人。何某现在每个月的养老金为2555.47元。

温甲向法院起诉,诉称:自温某生病起,何某便疏忽履行对温甲的看护、监护义务。温甲患有疾病无法独立生活,在2010年12月6日由温甲姐姐照顾生活,为此花费了相关房租费、生活费、医疗等费用共计76786.19元,何某有义务承担以上费用却不予支付。温某去世后,何某彻底不管温甲。既不愿意支付以前欠下的生活等费用,也不愿意承担以后的相关费用,霸占温甲父亲的房子不让其居住。现何某已退休,有固定的收入,应当履行对温甲抚养义务。故请求法院:(1)判决何某支付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房租费15741.30元、生活费39440元、医疗费18650.89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954元,共计76786.19元;(2)判令何某从温甲起诉之月即2018年7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问题呈现】

在亲生父母去世后,继父母是否应该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观点1:不予支付。亲生父母已经去世,没人看管,继父母更没有理由支付抚养费,何况继子女已经成年。

观点2:予以支付。继父母因抚养继子女长大成人的事实而与其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故在继子女虽已成人但尚不具备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继父母依然负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并不因为继子女亲生父母的去世而终结。

【按例说法】

关于何某与温甲之间是否存在抚养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何某作为继母已经因抚养温甲长大成人的事实而与其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故在温甲虽已成人但尚不具备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的情况下,何某依然负有抚养温甲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并不因为温某的去世而终结。

关于温甲主张的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各项费用,因该部分费用并非温甲支付,故温甲主张返还上述费用的依据不充分。

关于温甲起诉之日起所产生的抚养费问题,虽然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何某生活亦不富裕,但并不代表其可以当然免除所应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而且较之没有任何收入能力的温甲来说,何某也应从其养老金中适当支出少许费用,以缓解温甲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现状以及何某养老金的实际数额,可以酌情确定由何某每月向温甲支付抚养费300元(具体费用以法院判决为准),从温甲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于温甲超出上述标准所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刘艳律师,13880210745(微信同号),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离婚继承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法定赡养义务?

1949年出生的陈某年至古稀,无生活

1984上半年原告与二被告的母亲姜某结婚,当时蔡某12岁、陈甲14岁,姜某带着二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同年9月原告陈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9月刑满释放,在此期间二被告一直由其母亲姜某抚养。

庭审中,蔡某辩称,其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其12岁时候跟母亲一起到原告家生活,但同年原告被监禁6年,只与原告共同生活几个月,原告刑满释放时,其已经成年,都是母亲抚养的。陈甲辩称,原告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原告释放回来后,其已经订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陈某与被告母亲1983年上半年结婚后,带二被告与陈某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系继父子、女关系,但陈某因犯罪于同年9月份即被判处刑罚,至其刑满释放时,未能对蔡某、陈甲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陈某未能就蔡某、陈甲在成长、生活过程中的抚养、教育、婚嫁、置业等方面给予生活上照料、经济上资助,故双方未能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蔡某、陈甲依法不应对陈某承担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

本案中,原告和二被告仅共同生活了数月,就被判处刑罚被监禁,其释放后,二被告均已经成年,原告未对继子女尽到实质性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继子女帮助,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杭州妈妈状告4个儿子要求承担赡养义务 大儿子:妹妹也要承担!法院这样判

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今年已经90岁的李老太却因赡养问题,将四个儿子告上了法庭。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图源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李老太今年90岁高龄,与丈夫赵某共同生养了四子一女,两夫妻含辛茹苦将五个孩子抚养成人,帮助他们相继成家立业。

1983年,老伴赵某去世后,李老太在四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日常生活尚能自理。期间,小女儿也多有探望照顾。

2019年12月2日,次子阿勇擅自使用母亲名下的承包地为其媳妇购买征地养老保险,其他三兄弟对此心生不满,产生了矛盾。当天,原本住在老三家的李老太就被打包了行李,送到了阿勇家,一直居住至今年9月份。

在矛盾发生前,四个儿子对她尚可,矛盾发生后,其他三兄弟对李老太几乎不管不问。阿勇短期内照顾也算周到,吃住安排尚属妥当,但阿勇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其妻子因照顾孙辈分身乏术,长时间下来,无法妥善照顾母亲生活。

阿勇找其他三兄弟沟通赡养问题时,都遭到了拒绝。村委会多次组织四人进行协调,也没有结果。

8月12日,李老太将四个儿子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自2020年9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一笔赡养费;自2020年1月起李老太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四个儿子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庭审中,李老太表示,四个儿子仅口头上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自2020年1月起,虽然自己每月可以领一点点养老金和高龄补助,但仅靠这些钱补助生活,难以为继。

对于李老太的诉讼请求,次子阿勇表示完全同意。

“去年底,老二擅自将母亲名下的承包地购买征地养老保险,我们三兄弟合计了一下,大概有21万。我们认为,这笔钱足以支撑母亲的日常生活开支。”阿勇的其他三个兄弟辩称,既然阿勇独占了这笔钱,那么母亲就应该由他一个人负责赡养。

另查明,李老太还有一个小女儿,但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老太明确表示不向女儿主张权利,仅向四个儿子主张权利。对于母亲是否需要妹妹赡养,庭审中,李老太的大儿子表示需要妹妹承担赡养义务,其余三子均表示母亲无需妹妹赡养。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自2020年9月起,李老太的四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一定赡养费,李老太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四个儿子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可怜天下父母心。庭审中,为缓解四个儿子之间的矛盾,李老太提出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9月初,经阿勇联系,李老太已经入住某养老机构。

法官也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虽按月可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及高龄补助,但收入

对于李老太明确表示不向女儿主张权利,仅向四个儿子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李老太的该行为虽系对其自身法定权利的处分,但不能因此而增加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负担,且四子对于妹妹是否需承担李老太的赡养义务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四被告分别仅需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的五分之一。

综上,根据李老太目前的生活、医疗所需及自身收入,结合李老太的子女人数、赡养能力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四被告每人每月向李老太支付赡养费750元,并各自承担李老太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人疑问,李老太的土地征地款项被阿勇擅自使用并独占,阿勇不应该返还或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吗?对此,法官表示,阿勇是否存在侵占李老太财产的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千万经典,孝义为先。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帮助子女组建家庭,付出的心血是子女无法估量的。在父母年迈之际,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表示,照顾父母生活的同时,儿女也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样才会让父母拥有幸福晚年,体会到真正的“养儿防老”。

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今年已经90岁的李老太却因赡养问题,将四个儿子告上了法庭。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图源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李老太今年90岁高龄,与丈夫赵某共同生养了四子一女,两夫妻含辛茹苦将五个孩子抚养成人,帮助他们相继成家立业。

1983年,老伴赵某去世后,李老太在四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日常生活尚能自理。期间,小女儿也多有探望照顾。

2019年12月2日,次子阿勇擅自使用母亲名下的承包地为其媳妇购买征地养老保险,其他三兄弟对此心生不满,产生了矛盾。当天,原本住在老三家的李老太就被打包了行李,送到了阿勇家,一直居住至今年9月份。

在矛盾发生前,四个儿子对她尚可,矛盾发生后,其他三兄弟对李老太几乎不管不问。阿勇短期内照顾也算周到,吃住安排尚属妥当,但阿勇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其妻子因照顾孙辈分身乏术,长时间下来,无法妥善照顾母亲生活。

阿勇找其他三兄弟沟通赡养问题时,都遭到了拒绝。村委会多次组织四人进行协调,也没有结果。

8月12日,李老太将四个儿子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自2020年9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一笔赡养费;自2020年1月起李老太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四个儿子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庭审中,李老太表示,四个儿子仅口头上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自2020年1月起,虽然自己每月可以领一点点养老金和高龄补助,但仅靠这些钱补助生活,难以为继。

对于李老太的诉讼请求,次子阿勇表示完全同意。

“去年底,老二擅自将母亲名下的承包地购买征地养老保险,我们三兄弟合计了一下,大概有21万。我们认为,这笔钱足以支撑母亲的日常生活开支。”阿勇的其他三个兄弟辩称,既然阿勇独占了这笔钱,那么母亲就应该由他一个人负责赡养。

另查明,李老太还有一个小女儿,但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老太明确表示不向女儿主张权利,仅向四个儿子主张权利。对于母亲是否需要妹妹赡养,庭审中,李老太的大儿子表示需要妹妹承担赡养义务,其余三子均表示母亲无需妹妹赡养。

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自2020年9月起,李老太的四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一定赡养费,李老太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四个儿子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可怜天下父母心。庭审中,为缓解四个儿子之间的矛盾,李老太提出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9月初,经阿勇联系,李老太已经入住某养老机构。

法官也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虽按月可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及高龄补助,但收入

对于李老太明确表示不向女儿主张权利,仅向四个儿子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李老太的该行为虽系对其自身法定权利的处分,但不能因此而增加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负担,且四子对于妹妹是否需承担李老太的赡养义务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四被告分别仅需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的五分之一。

综上,根据李老太目前的生活、医疗所需及自身收入,结合李老太的子女人数、赡养能力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四被告每人每月向李老太支付赡养费750元,并各自承担李老太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人疑问,李老太的土地征地款项被阿勇擅自使用并独占,阿勇不应该返还或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吗?对此,法官表示,阿勇是否存在侵占李老太财产的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千万经典,孝义为先。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帮助子女组建家庭,付出的心血是子女无法估量的。在父母年迈之际,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表示,照顾父母生活的同时,儿女也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样才会让父母拥有幸福晚年,体会到真正的“养儿防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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