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房产加名字怎么分割,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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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增值(婚前全款房子加名字后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杭州财产分割律师: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产,大家都知道,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半分割。那么对于婚前已经付清全款的房产,在婚内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属于因市场因素导致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房产所有人所有。

因此,一般来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但如果婚后双方对房屋的增值有贡献,可以根据贡献在房产中的比例对非房屋产权所有方进行补偿,对于这个补偿,在实务判离中比较少。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找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微普法】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转自:中国普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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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屋租金、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女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将房屋出租并将每月租金用于还房贷,夫妻两个结婚三年多,常常因为生活琐碎的事情产生矛盾并且分居各过各的。最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但女方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且婚后每月还贷的钱也是用租金还的,没有再额外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婚后房屋出租开始,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是女方个人财产,驳回男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财产的请求。男方不服从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虽然是女方婚前购买,但房子婚后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属于经营类投资收益,并非孶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租金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有权分割,二审直接改判。 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出租所得收益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与存款利息不同,需要投入管理或劳动,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此案这种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共同还贷期间所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则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将房屋出租并将每月租金用于还房贷,夫妻两个结婚三年多,常常因为生活琐碎的事情产生矛盾并且分居各过各的。最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但女方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且婚后每月还贷的钱也是用租金还的,没有再额外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婚后房屋出租开始,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是女方个人财产,驳回男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财产的请求。男方不服从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虽然是女方婚前购买,但房子婚后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属于经营类投资收益,并非孶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租金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有权分割,二审直接改判。 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出租所得收益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与存款利息不同,需要投入管理或劳动,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此案这种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共同还贷期间所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则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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