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殴打学生犯法吗如何告他,老师殴打学生算犯法吗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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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殴打学生不违法吗有懂法律的能解释一下吗我以为:关键是“殴打”两个字如何界定。

因为《治安处罚条例》这样描述:……殴打经鉴定,最高可以给殴打者十五日拘留。那么,也就是说,“殴打”到一定的程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是违法的。

但是,从孔子当老师,教徒子徒孙以来。人们约定成熟的惯例和习俗,老师教书的必备工俱就包括“戒尺”。戒尺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用来处罚上课不用心、调皮捣蛋、成绩差的学生。比如打手和屁股。应该说:老师用戒尺打学生,不属于“殴打”的范畴。是一种训诫学生的方式。老师不会“殴打”得学生头破血流的,更不会打到致残。主要是起到教育的作用即可。因此,老师体罚学生是很有分寸的,是有度的。适度体罚学生不是违法行为。

古训曰:会耕田的牛是打出来的。这句话听起好像有点不靠谱。太残忍。但是,只要深度思考。似乎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不知网友们有何高见?

我是支持老师有一定戒罚权的。关键是老师要把握好体罚度。

老师可以打学生吗老师不可以打学生,打学生是违法或者构成犯罪行为。

老师的职责里,没有规定可以打学生的条款,也没有权利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

生活中,我也被老师打过,相信很多学生都受过老师的伤害,而学生往往采取默认的方式被动接受,助长了老师打学生行为,认为很正常,是教书育人的需要,滋长了违法犯罪行为。

说实话,有些个老师打学生根本不要理由,理由就是老师说着算,老师好像拥有高高至上的权利,动辄开除、体罚、打骂,已经成为常态,让学生心里造成一定的阴影,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老师打学生有理直气壮的理由:为了孩子好……貌似极其负责,实则是不讲道理的体现。包括家乡在内,老师甚至对家长呼来喝去,家长为了孩子也会“没有道理可讲”,忍声吞气,只为孩子不受委屈,不受耻视。

出现老师打学生事件,反映出一所学校的校风不正和管理失序,加强对老师队伍的法治教育和素质提高,十分必须而迫切。

发生老师打学生事件后,联系在家长的陪同下,做报警处理,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报警你的孩子会受到来自学校方面的多种压力,对孩子也是不利的。

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我为什么认为常仁尧20年后打老师案无罪

朱金刚律师

前天12:34·律师

我为什么认为常仁尧20年后打老师案无罪

主题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继续犯、连续犯,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前言:

写此文章仅作学术讨论,无关其他。

常某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和热烈讨论,逐步形成两种声音和意见:第一种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中又分为2种意见一是该重判、二是判的太重,该轻判;第二种意见是无罪,不应定罪量刑。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也对该案发表了我的意见和简略评述:不构成犯罪。

再三申明:写此文章仅作学术讨论。

现从各方媒体及滦县法院庭审获悉情况如下:

案件过程:

1、2018年7月某天,常某和友人路边遇到受害人张老师,因初二上学时被该老师殴打、羞辱,遂上前殴打张老师(伤情不构成轻伤),整个过程由友人持常某手机录制视频约9分钟许。

2、同年8月24日,常某剪辑1分多钟视频传于初中同学杨某等2人及宗亲群。“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3、同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4、同年12月19日,常某录视频承认其殴打了张老师,后其父联系常某回家配合公安调查途中被当地警方采取措施后移交滦县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移交检院起诉,后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

5、于7月10日公开宣判常某获刑一年6个月。

分析如下:

1、刑法是规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刑事处罚的法律。具体到本案,常某确实有殴打他人行为,但他的行为的主观动机就是报复伤害,是由于20年前受害人的体罚、殴打、羞辱长期心理压力得不到释放,故意伤害的主管意图明显,并非寻衅滋事罪的追求心理刺激、发泄情绪;其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特定的受害人,并非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最明显、也是最实质的区别。

2、本案的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也就是说不符合“(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中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也未符合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所述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全案视频经公诉机关提证法院各方参与人质证,视频全长9分多钟,前面1分多钟是常某殴打的经过,后面是常某、受害人争吵及路边群众劝说的情况,事后争议双方各自离开,均未报警事件平息。视频当中并未造成当地较大规模的社会秩序的混乱,难于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常某传播编辑后的1分多钟的视频与同学杨某、辛某和宗亲群(人数多少庭审中未能实时披露)发生在殴打行为结束一个多月以后,后经他人(公诉机关未能确认最终是谁引发大量传播,但可以确定常某发送的人数和范围局限于上述人群)传播后引发广泛传播。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常某传播行为对象和范围均较为有限,不是引起广泛舆论的传播者。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看,常某不存在诽谤意图、不存在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广泛舆论的影响一方面是信息的传播速度有别于传统信息传播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各类媒体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造成广泛舆论和“情节恶劣,破环社会秩序”还不能直接划等号,公众的知情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如果能划等号的话,我们所有的新闻媒体和各类自媒体都是帮凶、都是犯罪的行为者,我们的刑法是否都要予以刑事处罚呢?!

5、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舆情数据看,正好说明公众有获悉信息和表达自己意思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评论意见偏负面影响,就认为常某的行为破坏网络和现实的社会秩序,请问公诉机关滦县的社会秩序有因此案混乱了吗、全国的社会秩序混乱了?

6、从行为上看,常某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连续犯、或者继续犯,其殴打行为的动机直接决定是对特定受害人的故意伤害,其行为表现就是报复伤害行为,不是追求发泄情绪、心理刺激的随意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伤害,所以公诉机关、法院将殴打行为和传播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犯罪行为过程看待是错误的,殴打行为没有连续或继续发生,传播行为也不是殴打行为的继续。

7、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既然殴打行为和传播行为不是一个连续或继续的行为,那么就不应当合在一起评价。也即是说常某造成目前广泛舆论的现实情况,不是常某的传播行为和该行为的主观追究辱骂、恐吓、诽谤的心理刺激等因素造成的,我国的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始终追求客观和主观的相统一,需要对犯罪行为客观分析但绝不能重复评价或者混淆评价,结合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分析,坚持行为分析在先,主观分析在后,才能科学厘清犯罪构成。

写在最后,师生关系历来要求尊师重道的道德遵守,但这一传统观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价值。

从法律上看,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是服从于学校的履行教育义务的具体执行人,教师并不能因此获得体罚、殴打、羞辱学生的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各类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看,都是禁止教师作出以上行为的,即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去寻求伤害他人的特权。本案常某殴打他人是错误的,但不构本次讨论的罪名,当然也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处理。

本文为一般学术讨论,如需转载请告知作者本人朱金刚律师,欢迎转载。但如需修改、编撰、摘录请获取本人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教师打骂学生的应向哪方面投诉应,的事多了。若投诉能重视,就好办了。问题是投诉无甚效果且成本很大很大,反作用更大,不会有效,且更惨。这就是实际,現实。

老师在学校里被学生殴打了,可以去法院起诉学生家长索赔精神损失费吗谢谢!我觉得这要看发生事情的主要原因,是谁引起的?但不管是谁引起的都不应该打老师!把老师真的打伤了,他们当然要负法律责任,孩子小,他还有监户人——父母!应该让他赔偿!

老师体罚学生,扇学生耳光犯法吗打人不打脸,老师惩戒学生一定记住:不要扇脸,会伤学生自尊。莫欺学生年少无知,他们的自尊心从上学开始就有了。

打老师的学生应该开除吗对于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我们都清楚这是违法的,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教师法》都名文规定老师不能体罚学生,老师打学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学生打老师犯法吗?《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学生打老师也要视其情况而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但也要记过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勒令其转学,赔偿损失。"尊师重教"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时代在前进,人们的素质也在提高,学生打老师的现象不应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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