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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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嫁妆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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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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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2、嫁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吗?3、“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

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常见情况。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红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1、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3、聚焦两会·关注民生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嫁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吗?

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情景案例

杨某和李某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杨某是家中独女,杨某的妈妈非常疼爱她,在杨某出嫁时为其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杨某的银行账户里。

两人登记结婚摆了酒席后,李某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开口问杨某要这50万元。杨某不肯,认为这是自己母亲给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李某则认为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杨某反驳到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并不能擅自使用。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杨某这50万元的“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权威观点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那么视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救济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赔偿和补偿的是该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损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既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将财产赠予、继承给特定人,那么应当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该笔财产确定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比如丈夫婚前个人名下有10万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涨到了15万元,那么增值的这5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

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四是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提醒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订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情景案例

杨某和李某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杨某是家中独女,杨某的妈妈非常疼爱她,在杨某出嫁时为其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杨某的银行账户里。

两人登记结婚摆了酒席后,李某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开口问杨某要这50万元。杨某不肯,认为这是自己母亲给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更担心丈夫会乱花。李某则认为这50万元的嫁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杨某反驳到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并不能擅自使用。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杨某这50万元的“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权威观点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那么视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救济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赔偿和补偿的是该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损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既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将财产赠予、继承给特定人,那么应当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该笔财产确定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比如丈夫婚前个人名下有10万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涨到了15万元,那么增值的这5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

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四是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提醒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订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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