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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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法律条文?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含本数,以下类同)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法律条文?

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当事人身体因伤侄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怃慰金按照总数30000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百分号处理。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虽未致残。

二、合同生效四要件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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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对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法律有何要求

法律分析: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对吗

对,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五、执行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名称吗?是‘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

以上名称都有,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名称。以下我说的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里,因法条内容较多,不一一列举了。

简单说,(1)被执行人。判定执行某部分财产,被执行财产的人就叫被执行人,这是一般情况。

(2)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这两个概念出现在,重点就是有“申请”的情况。

1.先予执行。若A具有明显没有能力或故意不履行合同时,B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A的财产进行控制,以弥补可能出现的B的损失。此时,B是申请执行人,A

是被申请执行人 2.判决后。法院判决A的部分财产被执行,若A无能力或不履行被执

行义务,B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B是申请执行人,A是被申请执行人。

3.有和解协议。协议规定A的财产要被执行,但A不履行协议,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B是申请执行人,A是被申请执行人。

可能还有一些情况,在民事诉讼法里说的挺清楚,这里就先介绍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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