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胁迫行使撤销权期限,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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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行驶催告权和撤销权时。只可以选择其一。

而二者所谓的联系只是在相对人选择行驶的时候都属行为主体的权益之一。

1、没有。

2、出现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是因为主合同由于部分必要条件缺失而效力待定,而一方当事人希望对方补齐缺失的条件而使合同有效成立的过程中形成的。

3、由于主合同本身效力待定,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实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选择催告对方进行事后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成立。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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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撤销权,撤销权具有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正确答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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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选项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白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法撤销权的具体规定具体是什么

撤销权的规定是: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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