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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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了斥期间以及诉讼时效两说。除了斥期间是法律为构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构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动即能引发民事瓜葛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力。除了斥

任意撤销权的时效规定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了斥期间以及诉讼时效两说。除了斥期间是法律为构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构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动即能引发民事瓜葛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力。除了斥期间届满,构成权歼灭。除了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力,然两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合用于要求权,要求权是要求别人为必定行动或者者不为必定行动的权力。除了斥期间合用于构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合用规模无需事事由法律尤其规定,只需相符法院受案规模的要求权,都可援引诉讼时效。除了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尤其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引除了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轨制,除了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了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歼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要求权仍然存在,只无非是被要求权人发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抗衡要求权人的要求。除了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歼灭的是实体权力,该权力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意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要求权,即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力,不是构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意撤销权是除了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动的,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撤销权,因而撤销权时效,属除了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以及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缘由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缘由的,自诈害行动产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歼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患上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实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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