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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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去哪里办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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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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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去哪里办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孩子成年后抚养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但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说判给哪方了就一直是哪方的,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则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那么,孩子成年后抚养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孩子成年后抚养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怎么收集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还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长期不允许您探望孩子,剥夺您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

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变更抚养权的流程是什么?

  现在大家离婚肯定都是想好了的,但是其中离婚如果没有孩子,那离婚涉及到的只有财产上的分割,但是我们要知道如果还有孩子的话,那就会有孩子的抚养权和孩子的抚养费等,那变更抚养权的流程是是什么?下面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1.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变更后有利于儿童生活的,可以通过变更监护权协议公证变更。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明;

  (3)起草的变更监护权协议。

  2.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这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受过劳动教育、逮捕、监禁或者长期出国不能直接抚养的。

  变更抚养权的流程是什么?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抚养权一直是大家都很了解的,只是大家真的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对于其中流程肯定是需要了解的。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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