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不得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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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2021年行政处罚法85条释义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怎么理解什么是经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行政处罚法全文及详细解释“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什么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行政处罚法85条释义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核实证据,而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查询的一种调查活动。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也是查处治安案件中运用最普遍的证据之一。经查证核实的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定案的根据。由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条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原则要求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地点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由此可见,证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侵害人是证人之一。本条规定中的其他证人,是指除被侵害人之外的证人,如现场目击者等。本条规定中的“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不限。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情况确定询问地点:

一是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这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作的规定。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认为不便在其住所或者单位接受询问,主动提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民警察应当允许;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认为其他某一地点更适宜,人民警察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二是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证人、保守秘密、适应办案需要等考虑的。从执法实践看,是否有必要,通常要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秘密(包括证人的隐私);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住所或者单位进行询问,是否会泄露案情;是否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安全,或者会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冒充人民警察,而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受到伤害。

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防止人民警察随意询问,影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生活和学习。在公安机关以外,通常是指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以及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制作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笔录,以及询问未成年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第84条的有关规定也同样适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即询问笔录应当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不便阅读的,应当向其如实宣读。

被询问人认为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人民警察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的,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要求自行提供证言的,人民警察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怎么理解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该条内容丰富,规定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措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贯彻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应当怎样准确地理解,恰当地运用,实现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意图呢?

一、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的理解运用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两种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第二种情形里又有例外规定,即遇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

1、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的理解运用

首先,无论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应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次,“改正”,可以是当事人主动改正,也可以是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的被动按期改正。

至于什么情形属违法行为轻微,什么时效属及时改正,有些已被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有些已在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发布的免罚清单中被明确,但更多情形还需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具体判断。

什么是经济行政处罚经济行政处罚法律解释。

对违反行政法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人或组织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措施。如中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者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饮食店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罚款或没收违禁的食品等。

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全文及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质。2、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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