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怀孕提出离婚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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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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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怀孕期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每天学一点27-怀孕期间离婚小孩归谁呢

对于怀孕期间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特殊情况下,男方主张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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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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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意外受孕生子,离婚孩子扶养费该由谁出?

邻村最近出了一件事,比小说的情节也不以下。有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二人前几年结婚了。婚后丈打工赚钱养家,女的在家做饭操持家务。婚后第二年夏季,天气干旱,小玉米苗旱的都打蔫了。丈夫去浇玉米,白天没浇完晚继续浇。媳妇在家见天黑了还没回来,就掩上门上炕等丈夫回来,时间长了就在炕睡着了。

二人前

媳妇在家等待睡着了,没能等到丈夫干活完活回家,却来了一个小偷。小偷在家里转了一圈,见女主人熟睡在炕,见色起意,色胆包天,就趁夜爬到炕上。女主人以为是丈夫回家,也没有反抗,迷迷糊糊中就让小偷得逞了。小偷走后,女主人在睡中摸索丈夫的身体,身边没有人,以为丈夫出去了,喝了两声无人应声,打开电灯,家中无有丈夫身影。检查自己的身体,确实有与人发生关系的迹象。

丈夫回家后,媳妇把睡梦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丈夫半信半疑,也没细想,累了一天,洗洗就睡了。过了一段时时间,媳妇怀孕了,夫妻俩也没多想,妊娠期满生下一男婴。一开始日子倒也过得顺顺当当,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容貌不像丈夫。在农村拿小孩相貌开玩笑,并不少见,有时出门入户,也有一些好说的家庭妇女调笑丈夫,说小孩不像他。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时间长了,丈夫联想到挪年夏头浇地媳妇告诉他的事,怀疑曰重。以至为此本来和晚睦的家庭,经常为此生气,夫妻日渐产生矛盾。经常吵闹,甚至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矛。夫妻天天闹也不是事,丈夫绝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丈夫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

目前夫妻俩以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如果二人离婚,孩子太小由女方扶养,那么问题来了,男方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孩子的扶养费该由男方出吗?男方不出该由谁出呢?女方找谁要扶养费呢?

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有些夫妻在买房时,为了规避税费或者提前为孩子准备住房等种种原因,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如果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了,离婚时可以分割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陶先生的经历,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陶先生和妻子朱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朱女士外形靓丽,性格活泼,陶先生对朱女士一见钟情,对朱女士展开了追求,朱女士很快就同意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有一天朱女士对陶先生说自己怀孕了。陶先生知道朱女士怀孕的消息非常高兴,于是向朱女士求婚,朱女士欣然应允。婚后,朱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彬彬,陶先生对彬彬非常疼爱。彬彬上小学时,陶先生正巧挣了一笔钱,于是征得陶女士同意后,陶先生为彬彬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彬彬名下。

  有一次陶先生去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有家长议论自己和彬彬长得不像。回家后,陶先生把这事顺口告诉了朱女士,没想到朱女士的神情十分不对劲。陶先生问妻子是不是身体不舒服,没想到妻子犹豫再三后说了一句,咱俩离婚吧,彬彬不是你的孩子。

  原来朱女士和陶先生交往的时候,曾和已婚的上司秦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女士怀孕后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现在彬彬越长越大,和秦某长得很像。朱女士得知秦某已经离婚,把彬彬的事告诉了秦某,秦某说愿意和朱女士结婚。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和陶先生离婚。

  陶先生一听自己养了七八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生气,当即同意离婚。陶先生不知道自己为彬彬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陶先生分析道: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外效力。而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就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陶先生用自己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彬彬购买房屋,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彬彬事实上并非陶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彬彬的赠与不符合陶先生的本意,因此彬彬名下的这套房屋仍应视为陶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陶先生,由于朱女士婚后生育了与他人的子女,并决定离婚和孩子的亲生父亲结婚,因此朱女士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陶先生有权要求朱女士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陶先生非常高兴,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所以,即使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离婚时也是有可能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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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陶先生去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有家长议论自己和彬彬长得不像。回家后,陶先生把这事顺口告诉了朱女士,没想到朱女士的神情十分不对劲。陶先生问妻子是不是身体不舒服,没想到妻子犹豫再三后说了一句,咱俩离婚吧,彬彬不是你的孩子。

  原来朱女士和陶先生交往的时候,曾和已婚的上司秦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女士怀孕后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现在彬彬越长越大,和秦某长得很像。朱女士得知秦某已经离婚,把彬彬的事告诉了秦某,秦某说愿意和朱女士结婚。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和陶先生离婚。

  陶先生一听自己养了七八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生气,当即同意离婚。陶先生不知道自己为彬彬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陶先生分析道: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外效力。而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就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陶先生用自己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彬彬购买房屋,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彬彬事实上并非陶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彬彬的赠与不符合陶先生的本意,因此彬彬名下的这套房屋仍应视为陶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陶先生,由于朱女士婚后生育了与他人的子女,并决定离婚和孩子的亲生父亲结婚,因此朱女士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陶先生有权要求朱女士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陶先生非常高兴,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所以,即使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离婚时也是有可能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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